起运港:
目的港:
国际空运
国际海运
国际快递

伊拉克的国际快递-关于《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的政策解

 空运新闻     |      2019-12-11 04:22

  日前,我部以2019年第25号令、第26号令颁布了《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统称《决定》),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各级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决定》出台的背景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对《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运输机场使用许可条件进行了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是专门规范运输机场使用许可管理的配套规章,需要依据调整后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对其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改。另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规章中进一步明确许可条件,需要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条件作出修改。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一是修改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中“删去《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中‘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八条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作出相应修改,将第五项“使用空域、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已经批准”修改为“使用空域已经批准”,同时增加一项“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符合民航局的规定”作为第六项。修改后,不再将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标准作为机场使用许可的前置审批条件,在实施机场使用许可时一并审查。

  二是关于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注销,为满足实际需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将《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修改为“机场关闭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撤销许可证的”。

  2.《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对《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中申请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的具体条件作出修改,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修改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人根据该规章即可申请相应许可,无需再引用其他规章,方便相对人按照法规明确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千航国际
国际空运
国际海运
国际快递
跨境铁路
多式联运
起始地 目的地 45+ 100 300 详情
深圳 迪拜 30 25 20 详情
广州 南非 26 22 16 详情
上海 巴西 37 28 23 详情
宁波 欧洲 37 27 23 详情
香港 南亚 30 27 25 详情

在线咨询-给我们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