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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口空运-滨州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5个典型案例

 新闻     |      2019-12-14 15:29

滨州中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及5个典型案例

  大众网·海报新闻滨州12月13日讯(记者 孙佃潇)12日1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及5个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2017年以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08件,共有59件142人缴纳环境污染治理费64.91万元,缴纳环境损害费用59.31万元,缴纳罚金570.25万元;惠民法院对3件环境犯罪案件实施诉前禁止令;2017年以来,妥善审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452件;审结涉及环境资源行政处罚行政案件32件;办理涉及环境资源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347件;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

  为健全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研究室成立了环境资源专业审判团队,实行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理;积极参加环境资源审判论坛(法官沙龙),探讨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无棣法院审理的许某某盗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2018年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同时,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于今年10月份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富强滨州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该意见将对今后一段时间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据了解,此次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关情况的通报》及环境资源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对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阶段性总结,让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全市法院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的积极努力;另一方面是希望借此机会让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和公益诉讼有更加直观更加深入的了解,在保障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同时,更好地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让健康、舒适、优美的生态环境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追求。

  下一步,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将切实提高环境资源保护使命意识,以审判团队建设为支撑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以提升实效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形成合力为目标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多元共治格局,以专业人才培养为关键加强资源审判队伍建设,以司法公开为载体提升环境资源审判社会影响力。

  附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马志刚、王玉亮、高兴杰、李鲲、被告单位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元江、韩志国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马志刚、王玉亮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博兴县农村租赁一处院落,通过被告人高兴杰从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购进废弃浆渣非法提炼含铜物质,被告人马志刚、王玉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护措施,并将处理之后的废渣通过被告人李鲲贩卖至淄博创联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高兴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被告单位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同意,自2015年起在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内设置车间非法处理废弃浆渣。被告人张元江作为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日常全面负责环保事务的副总经理、被告人韩志国作为日常负责环保事务的直接责任人,在明知危险废物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的情况下,为节省处置费用,商定将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渣交由没有相关资质的高兴杰处置。

  经博兴县国土资源局现场勘查,马志刚、王玉亮等人污染地块面积共计7491平方米。涉案污染土地应急处置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共计149万元,另委托鉴定费共计26.3万元。请求:一、依法判令四被告消除危险,清理两个现场剩余废渣;二、依法判令四被告恢复原状,即对被污染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进行土地复垦;如不能恢复原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损失,即赔偿因非法提炼含铜物质造成的建设用地、其他林地、水浇地等恢复原状费用共计149万元,鉴定费用26.3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裁判结果】

  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志刚、王玉亮、高兴杰、李鲲、被告单位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张元江、韩志国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决被告单位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被告人马志刚、王玉亮、高兴杰、李鲲、张元江、韩志国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至三十万元不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山东金岭化学有限公司、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马志刚、王玉亮、高兴杰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消除危险,清理两个现场剩余废渣,并进行土地复垦,将土地恢复原状,如不能按期处理,判令四被告赔偿因污染环境造成的各项费用共计149万元,并承担鉴定费用26.3万元,四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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