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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际空运-国内航行海船个人救生圈相关要求检查重点及缺陷

 海运新闻     |      2019-12-19 23:26

  船舶救生设备是船舶重要的安全措施之一,船舶在海上发生事故时,个人救生设备是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直接关系到船员的生命安全。2019年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活动开展以来,在个人救生设备上的缺陷所占比重相对较高,因此船舶个人救生设备方面的维护保养必不可少。本文分别就救生衣、救生圈及救生服谈谈其相关技术要求、检查重点以及常见缺陷。

  救生圈相关要求

  

欧洲国际空运-国内航行海船个人救生圈相关要求检查重点及缺陷

 

  1、证书:应持有我国船检机构签发的救生圈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批量); 对渔船,应持有我国船检机构或原渔船检验局签发的救生圈船用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批量)。

  2、救生圈重量:救生圈的重量应不少于2.5kg。若救生圈用来带动为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灯而设的快速释放装置,则必须具有足够带动快速释放装置的重量或4kg的重量(取其较大者)。

  3、外观标准:救生圈外表应为橙红色,且无色差;救生圈表面应无凹凸,无开裂;沿救生圈周长四个相等间隔位置,应环绕贴有 50mm宽度的逆向反光带。

  4、外部标识:应永久清晰标识。1.救生圈名称和型号;2.认可证书号或产品证书号; 3.检验机构标志; 4.制造厂、制造日期及批号。

  5、救生圈属具:船舶每舷至少有1个救生圈应装有符合LSA规则要求的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不少于其存放处在最轻载航行水线以上高度的2倍,或30m,取较大者。可浮救生索应不打纽结,直径不少于8mm。除II、III级客船和沿海航区及遮蔽航区货船外。

  另外,不少于总数一半的救生圈应设有符合LSA规则要求的自亮灯。在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中,不少于2个应设有符合LSA规则要求的自发烟雾信号,并应能自驾驶室两翼迅速抛投。设有自亮灯的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等量地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救生圈检查重点

  ①检查救生圈的配备数目符合要求,并且应与证书所列的数量一致。②检查救生圈附件,其安放连接正确、即刻可用,所有救生圈的重量不应小于2.5kg。③确认救生圈已粘贴反光带,外观状态良好,无被油漆覆盖。④确认救生圈已标注了船名和船籍港。⑤检查救生圈自亮浮灯配备数量符合要求。⑥检查时注意救生圈的重量、存放位置(垂直放置)、抛投时自亮灯和烟雾信号能够一起脱离。⑦检查救生圈自亮浮灯外观状态良好及处于有效期内。⑧检查布置在驾驶甲板两翼的设有自亮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确认其安放连接正确、 即刻可用。⑨检查救生圈周边救生索连接情况,应强度足够、无霉烂。

  救生圈典型缺陷

  ①救生圈未标识船名、船籍港和拼音。②救生圈数量不足。③救生圈存放位置不符合法规要求。④救生圈自亮灯/烟雾信号/救生浮索未与救生圈连接,救生圈自亮灯/烟雾信号过期失效。⑤救生圈可浮救生索直径小于8mm。⑥救生圈老化、开裂。⑦驾驶台两翼侧带自亮灯和烟雾信号组合的救生圈释放装置不能达到迅速抛投要求。⑧驾驶台两翼侧带自亮灯和烟雾信号组合的救生圈重量不足4KG。⑨未在船艉附近设置救生圈。

  特别注意:安检中我们发现许多配备自亮灯的救生圈同时加装了救生索。根据要求,设有自亮灯的救生圈和设有自亮灯及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均等分布在船舶两舷,这类救生圈不应是装有救生索的救生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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