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类】民航法律 【文章编号】34-2019-0068
微博认证为编剧的李亚玲女士,因为国航“监督员”的事,正在和国航甚至是和民航局掰上了手腕,赢得了社会公众的不少支持。我虽然没有听说过李编剧的名声,估计是隔行如隔山的缘故。就如同李编剧不了解民航安全和法律法规一样,大概率也是隔行如隔山。
李编剧在网上公开的的诉求有二:一是要追究“监督员”的法律责任,二是要向国航索赔。这两个诉求呢,表面上合理,实际上是缺少法律依据的。
先说第一个诉求,哦,这个说起来就比较尴尬了,“监督员”在机上的行为是打着“维护航空安全”的旗号,而这个“监督员”既是国航员工又有点精神疾病,此次在机上如此激进维权,也是因为受了机上一些旅客在飞机起飞前不关闭手机这一违法行为的刺激。此处必须纠正李编剧的两个小错误,第一个是行为人主动终止违法行为,不代表违法事实的消失,所以那几个在“监督员”发飙后才关闭了手机或调为飞行模式的旅客违法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好心且热心的李编剧并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违法;第二个是航空安全是不能通过“试错”来验证的,虽然目前对手机信号影响飞行安全的结论还存在争议,民航局也发布了《机上便携电子设备(PED)使用评估指南》,为机上使用电子设备在政策上松绑,但是目前由于缺少权威的实验验证结论完全排除手机信号对飞行的安全风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仍然禁止在飞行中使用手机,所以好心且热心的李编剧也无法证明那几个旅客没有危及或破坏航空安全。至于李编剧指出“监督员”在飞机降落滑行阶段打手机报警也违反了民航安全法律法规,是正确的。只不过“监督员”后来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将其先前的主动制止违法行为的正当性抵销或抹除。
再说第二个诉求,向国航提出索赔是包括李编剧在内所有旅客的自由,我们无权干涉。可以理解李编剧的心情,乘坐国航头等舱却不能享受头等舱的服务,这是非常糟糕的体验。这个糟糕的体验首先是来自“监督员”激进的制止违法的举动,其次是来自机组人员缺乏经验的应对,第三则是当班机长没有正常履行机上空防安全最高长官职责。不过非常遗憾的是,尽管国航提供的头等舱服务不尽人意甚至是相当糟糕,但是国航已经按照约定将旅客从出发地送到了目的地,并没有违约,也没有对机上任何人造成直接损失,所以索赔也就没有了根据。当然,国航也可能因为服务不到位侵犯了旅客,尤其是头等舱旅客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没有违约也应该承担侵权的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第20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我们无法否认国航对包括李编剧在内的该航班旅客的人身权有侵犯,但我们同样也无法否认作为侵权方国航从中获得了利益,也无法确定被侵权人,也就是该航班头等舱的几位旅客有财产损失,至于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必须达到“严重精神损害”,具体如何认定严重,恐怕又是见仁见智了。所以索赔的诉求也恐怕是难以满足。
当李编剧没有选择向民航局或国航投诉而是将此事公开到网络后,事态发展就不受任何人控制了,已经在持续发酵。受网络舆论场的影响,李编剧除了抖了个布尔乔亚式的“不得不服不再投诉”的机灵外,还因为中国民航网一篇为“监督员”站台的文章发表后部分网友的评论,自嘲为马克·亚玲。不过李编剧的热心之举和正义诉求恰恰都是局限于个人体验和隔行如隔山的现实,但却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作为基础,实际上更像是堂·吉诃玲,那个孤独而勇敢地和风车作战的骑士。
这是我了解了李编剧公布在网络上的诉求之后的感想,仅仅是个人的感想,和大家探讨商榷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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