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公约对货物残余的处置
经修订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对海洋环境有害货物残余(包括洗涤水)不允许在海上排放,只能通过岸上接收设施接收处理。由于部分港口不具备接收条件,导致该类货物残余(包括洗涤水)不得不留存在船上待后续处理,致使船舶产生额外费用和/或船期损失。同时,如果托运人不按规定提供正确的货物声明,将导致船舶无法正确处理货物残余,甚至造成海洋环境污染,进而遭受滞留或港口处罚。
定义分类
货物残余系指《MARPOL公约》其他附则未涵盖、且在装载或卸载后仍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的任何货物的残余物,包括装载和卸载的多余货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潮湿或干燥条件下或是夹带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进行清扫后在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灰尘或船舶外表面上的灰尘。
《MARPOL公约》规定除谷物以外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定义的固体散装货物须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若其残余物符合规则附录Ⅰ规定的7类中的任何一类,则属于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其货物残余为K类垃圾;若属于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则货物残余为J类垃圾。《MARPOL公约》附则V附录I中所指的货物残余,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和标签制度规定,当达到下列标准时,则视为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1.水生生物急性毒性等级1;及/或2.水生生物慢性毒性等级1或2;及/或3.致癌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4.生殖细胞突变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5.生殖毒性等级1A或1B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6.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多次接触1类以及不能快速降解的,在生物体内具有高积累性的;及/或7.此固体散货含有或包括合成聚合物,橡胶,塑料,或塑料原料颗粒(包括切碎、剁碎、磨碎或浸渍或类似的材料)。
排放要求
《MARPOL公约》附则V规定,除另有规定外及例外条款外,船舶仅在航行途中才被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区域排放允许被排放的垃圾。
在特殊区域外,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将不能以通常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排放入海,而且这些货物残余不应包含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在特殊区域内,对无法以常用卸载方法回收的货物残余排放入海应满足下述所有条件:含有货物残余的货舱洗涤水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排放,但距最近陆地或最近冰架应不少于12海里;可将甲板和外表面洗涤水中包含的清洁剂或添加剂排放入海,这些物质必须对海洋环境无害;舱室洗涤水中包含的货物残余、清洁剂或添加剂中无任何被分类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驶离港和下一到达港都在特殊区域内,且船舶在这两个港口间航行时不会驶离特殊区域;这些港口不具备合适的接收设备。
中国颁布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了船舶垃圾排放控制要求:对于货物残余,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余方可排放;在任何海域,对于货舱、甲板和外表面清洗水,其含有的清洁剂或添加剂不属于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方可排放;其他操作废弃物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面临问题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IMSBC规则》)规定,货物信息须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形式通过运输单证予以确认。货物信息须包括,货物是否为经修订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规定的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发货人有责任对拟装的散装固体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进行分类并向船舶申报,但在一些港口,发货人通常不按规定提供货物声明,而《MARPOL公约》没有明确列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清单。因此,船舶在海上处理货物残余物时,或无法确认货物残余是否有害。
根据《MARPOL公约》附则V第8条规定,各国政府必须确保提供足够的港口接收设施接收来自船舶的垃圾,并应提供便利以促进这些设施的使用。含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货物残余可能需要进行一般接收设施无法提供的特殊处理,接收这些货物的港口和码头应该有足够的接收设施接收所有相关货物残余(包括洗涤水)。虽然《MARPOL公约》于2018年3月1日生效,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些港口仍然未能配备适当的对海洋环境有害货物残余(包括洗涤水)的接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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