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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国际空运-船舶水污染物联单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海事监管建议

 海运新闻     |      2020-01-14 14:13

  

东南亚国际空运-船舶水污染物联单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及海事监管建议

 

  摘要:针对船舶水污染物联单制度施行以来在接收、转移、处置三个作业环节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法律法规、制度运行和监管实际等方面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结合海事部门对船舶水污染物监管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联单制度的工作建议。

  关键词:船舶水污染物;联单制度;海事监管

  为打好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对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等作业活动的有效监管,沿海各地先后出台了船舶水污染物联单制度,实现了海事、环保、环卫等多部门联合监管。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因为各部门法规依据不同、执法模式各异,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围绕联单制度运行、联单制度特点、实际监管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提出海事安全监管建议。

  一、船舶水污染物监管现状

  船舶在正常营运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含油污水、残油 ( 油泥 )、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水污染物。国际海事组织很早就意识到此类物质的危害,通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以下简称“防污公约”) 及其附则,对上述污染物在船上的收集、存放和排放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国内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船舶水污染物相关作业活动提出了要求,通过《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GB3552—2018 ) 明确了排放的具体标准。

  在现有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要求下,船舶水污染物除了可以在航行中经相应处理装置处理后按标准排放外,也可以通过港口接收设施或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排放及处置。2019年1月,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对船舶水污染物要进行分类处置和闭环管理,通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移、处置等单证要求,建立从产生、接收、转移到处置的全链条监管制度,为联单制度的出台和运行打下了基础。

  从海事监管角度看,船舶防污染类法规体系侧重于船舶污染物接收环节,通过船舶污染物排放作业报告、接收作业报告和月度备案制度,对污染物的接收数量、作业情况进行管控。但是,在污染物接收船舶排岸环节没有和陆域环保、港航等部门衔接配套的手段,客观上造成了监管盲区,船舶污染物私排乱放的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了一定的海洋污染和社会影响。联单制度的出台有效填补了这一薄弱环节,有助于海事监管部门跟踪管理污染物接收单位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去向,针对性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和接收作业监管。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各地的联单制度因地制宜,各有不同,但总体是围绕着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作业、污染物转移单位转移作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作业这三个关键环节进行制度设计的。目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主要有:

  ( 一 ) 部分水污染物的定义不统一

  在“指导意见”中将含油污水、残油 ( 油泥 )、生活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和船舶垃圾等均列为船舶水污染物。但是,在配套的法律法规中,存在对“残油 ( 油泥 )”“含油污水”等污染物定义不统一的问题。

  “防污公约”MEPC.187 ( 59 ) 决议中的定义:“残油 ( 渣油 )”系指在船舶正常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残留废油产品,例如主机或副机燃油或润滑油的净化产生的废油、从油过滤设备分离出来的废油或者从滴盘收集的废油以及废液压油和废润滑油;“含油污水”系指由于机器处所泄漏或维修工作所产生的可能被油污染的水,任何进入舱底系统的液体都被视为含油污水。

  《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中,没有对残油 ( 油泥 ) 进行定义,将含油污水定义为“船舶营运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等法律法规中,对“残油 ( 油泥 )”也没有专门定义,仅作为非特定行业危险废物。分类为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相近的表述有“油/水分离设施产生的废油、油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浮渣和污泥”“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等。与含油污水最为相近的为HW09类“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具体废物类别900-007-09“其他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油/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

  不同的定义表述,导致相关作业单位和人员、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理解不同、认识不同,各方提出不同的业务诉求和监管要求。

  ( 二 ) 分类管理部分内容还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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