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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费-疫情蔓延,在英国法的租约下,船东可以拒停受疫情影响的港口吗?

 海运新闻     |      2020-02-08 20:41
       随着新型肺炎的蔓延,疫情势必会影响各类租约的履行,包括安全港、绕航、停租、船舶的检疫隔离造成的延误等问题。本文将就疫情下的安全港问题进行分析。其他的问题,作者将在后续的文章中进行分析。

  在英国法的租约下,承租方有义务指定安全的港口让船舶来行驶(在期租中),或者有义务担保装卸港口是安全港(在程租中)。如果指定的港口是不安全港,那么船东有权不执行承租人的指令。船东拒绝停靠承租人指定的港口会对承租人造成经济损失。所以,当严重的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是否是法律上的不安全港,是引起很多租约纠纷的问题。

  英国法上,关于安全港的判例基本上都是涉及港口的物理的或政治的特征,鲜有判例涉及到严重的传染病疫情造成的港口的危险。本文旨在为租约的各方简要地分析在疫情爆发下的安全港问题,并提示实践中要注意到的问题。特别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由于疫情在快速地发展和变化,如果各位读者确实在今后碰到了本文中所提到的法律问题,需要获取最新的基于个案的法律意见。

  一、安全港的定义
  
  什么样的港口才是安全港?英国法下的权威定义是法官Sellers L.J. 在 The Eastern City 一案子中做出的: “港口将不安全,除非在有关时间内,特定船舶能够到达港口、使用港口并返回港口, 而不会在没有发生某种异常情况的情况下面临良好的航行和航海技术无法避免的危险...“。至今为止,这仍然是对“安全港”这个概念的权威界定。所以,考虑新型肺炎疫情下的安全港问题,要从这个定义出发。

  二、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是否不安全?
  
  可以用来主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不安全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靠港将威胁船员的健康;二是,靠港将会导致船舶被限制或禁止进入后续的港口。下文对这两个原因能否导致目前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成为不安全港分别进行分析。

  1. 威胁船员的健康的原因

  虽然判断一个港口是否安全通常主要是看港口是否对船舶有危险,但是,一般认为,如果港口对船员产生了不可避免的危险,即使对船舶本身没有危险,港口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是不安全的。

  但是,要成功地主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因为疫情给船员健康带来危险,而不安全,条件是很高的。主张方要证明这个危险是该港口的特征,进入该港口很可能会造成船员被感染。在 The Saga Cob 一案中,法院判定,争议港口的猩猩袭击虽然可以预见,但是,上一次的猩猩袭击是三个月前发生的,是个案,是港口的异常现象,所以,猩猩袭击并不是港口的特征。除非风险足够的高,使得合理的船东或船长都会拒绝将他们的船舶驶入该港,否则,港口是安全的。

  对于目前的新冠疫情,世界卫生组织建议各个国家要采取措施来限制疾病的进出口,而不对国际交通进行不必要的限制。这说明这一疾病是可以通过预防和保护措施来限制其扩散的。因此,受疫情影响的港口是否不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1)该港口受疫情的影响的大小,和(2)该港口是否有适当的预防和保护措施,使得船舶可以停靠该港口而没有船员被感染的风险。

  就目前的情况看来,没有报告显示中国沿海的港口严重地受了疫情影响,国际上的各个海运的组织(包括IMO等)也都没有颁布关于出入中国港口的特别通知。因此,除非某些港口有真正的能使船员被感染的危险(如当地已经严重地被疫情影响,且港口没有采取严格的保护和预防措施等),否则,中国的港口因为此原因被认定为不安全的可能性不大。

  2. 停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造成船舶被禁止或限制进入后续的港口

  如果停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会造成船舶被禁止或限制进入下一个港口或被下一港口扣押,那么这个港口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不安全的?对于这个问题,目前还没有直接的判例。但是,权威的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港口可以被认定为不安全,因为它造成了船舶不适航,对船舶有物理上的危险。(注:根据Eastern City 里对安全港的定义,可以认定港口不安全的原因有物理上的不安全和政治上的不安全,而这里提到的因为疫情产生的危险被认为是物理上的危险)。有几个案例支撑这个观点的。

  在Campia v. British India案中,由于该船来自受瘟疫污染的港口,因此她的下一个港口要求她进行熏蒸。法院裁定,这使她不适合做某些特定的运输,因此不适航。在“Giannis NK“一案中,船舶停靠受虫害疫情影响的港口,导致一部分货物有了虫害,而这部分货物对船上的其他货物造成危险,因此被认定为是”危险货物“。法官认定该货物为”危险货物“的逻辑推理,间接地为受疫情影响的港口可能是不安全港的这个观点提供了支持。这两个案子都说明了,与港口对船舶造成的物理上的损害相同,一个饱受疾病困扰的港口可能会造成船舶不适航。这种损害不存在于疾病的物理传播,而存在于对船舶的后续航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限制。

  目前为止,世界上的绝大部分港口对来自这次新冠疫情的港口的船舶只是有隔离、检验检疫及宣告船员无被感染等要求,而没有其他的限制(如禁止进港等)或要求(如要求船舶进行熏蒸等)。所以,笔者认为在目前阶段,受疫情影响的港口可能很难因为后续港口的限制的原因而被认定为不安全港。但是,疫情每天都在发生变化,各个港口对于来自疫区的船舶的限制和要求也会发生变化,每个案子还是要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

  三、港口在指定时是安全的,但是事后变得不安全,各方该怎么办?
  
  在期租租约下,承租人在使用船舶时,有义务指定安全港,让船舶在安全港之间行驶。在程租租约下,承租人在很多时候有义务担保装货港和卸货港是安全港(Asbatankvoy和Norgrain格式有明确的这样的担保条款,但是Gencon格式没有这样的明确条款。当租约中没有这样的明确条款时,在很多情况下承租人会被默认为有这样的担保义务,虽然不是绝对的)。

  在期租下,如果承租人指定的港口在指定时是安全的,但是事后变得不安全了,船东有权拒绝执行承租人的指示,不进入该港口。承租人并不会因此而被视为违约,但是,承租人有义务撤销原来的指定,并重新指定一个安全的港口。在程租下,承租人是没有权利(或义务)在租约订立之后重新指定港口的,因此,当原先指定的港口在事后变得不安全时,如果租约有对该情形的后果做明确的规定(如租约允许船舶行驶至离目的港最近的、船舶可以合理地安全到达的港口,或租约里规定了涵盖此事件的不可抗力条款),那么就按租约的规定来操作,否则,租约可能会因为无法履行而终止。当然,双方也可以同意变更港口(或租约的其他条款)来履行合同。

  四、实践中要注意的问题
  

  
1. 船东要注意的事项


  如果承租人指定船舶进入受疫情影响的港口,船东要谨慎地决定其是否要遵循承租人的指示,因为,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来支持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是不安全港,而船东拒绝进入,这将会导致承租人有权中止合同和/或索赔损失,或者根据租约中停租条款的规定,主张停租。但是,如果船东有足够的理由支持承租人指定的港口是不安全的,除了可以拒绝进入该港口以外,也可以选择在抗议的状态下进入该港口。如果船东在抗议的状态下进入该港口并遭受了损失,根据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船东有可能有权从承租人处获得赔偿。

  在程租中,如果船东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装货港或目的港成为了不安全港,船东要查看租约是否有对此情形做规定(如,租约对于目的港的规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等),如果有规定的话,按照合同的规定行事。若合同中没有任何对这个情形的规定,那么船东可能要在安全的地方等待港口重新变得安全后再进入,或者在履约不能的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如:需要等待的时间过长等)主张合同因为履约不能而终止。

  2. 承租人要注意的事项

  在期租中,当船东对其指定的港口的安全性问题提出异议时,承租人要对港口做全面的调查。只有当承租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港口仍然是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拒绝船东的不履行或变更指示的请求。如果港口确实已经变得不安全了,承租人要及时地指定替代的安全港口。否则的话,承租人就构成了违约,要对因此而给船东带来的损失付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指定安全港的义务是绝对的义务,而不仅仅是“尽勤勉义务“的义务,除非租约中有不同的规定(如 Shelltime 4)。也就是说,承租人必须要指定事实上安全的港口,而不能仅仅是他们认为安全的港口。所以,承租人在指定港口时要做全面的调查,保证其指定的港口是安全的港口。

  在程租中,当原先租约约定的港口确实变得不安全了的话,而合同中没有对相应的情形有规定,承租人可以积极地和船东达成租约的变更。否则的话,租约可能因为履行不能而被终止。

  结语

  某一港口是否是安全港,船东是否有权拒绝进入该港口,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实的问题,取决于事实上这个港口的疫情程度以及采用的预防和保护的措施的有效程度。从法律的角度,这个问题取决于在多大程度上船员有可能被感染。每个案子的情况都要分别地进行分析和判定。本文不构成对于任何个案的法律意见。如果您在实践中遇到本文中讨论的问题,欢迎您咨询本文作者毛飞律师(微信号:flymaofei; 邮箱:fei.mao@keystonelaw.co.uk)。

  作者简介

  毛飞(Fei Mao) 是英格兰及威尔士执业律师,执业英国法近15年。曾任 Ince & Co 的合伙人,现任英国上市律所Keystone Law的合伙人。她专注于航运、造船、国际贸易和其他商业争议解决,协助客户处理相关的跨境诉讼和仲裁。毛律师常年为船厂、船东、租家、国际贸易商、银行、保险公司等客户,提供有关造船、船舶融资、船舶买卖、航运、国际贸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包括处理相关的商业纠纷、代理相关的诉讼和仲裁。她成功处理了无数在伦敦、香港、新加坡的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包括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国际商会(ICC)以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也处理了很多英国法院的诉讼。毛律师还经常协助客户谈判、起草、审查和修改各种法律文件。毛律师毕业于牛津大学、厦门大学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常年服务于多家中国大型国企和跨国公司。毛律师精通中英双语。《世界法律500强–亚太区》连续多年盛赞毛律师为航运律界的领军人物,高度认可她的“深厚的专业知识储备”和“务实的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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