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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字代码-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有关法律问题解答

 新闻     |      2020-02-17 17:06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有关法律问题解答

在这个没有硝烟的战场中
那么多逆行英雄
以生命赴战场
以初心显担当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有关法律问题解答

法院人也在自己的岗位上坚守初心使命
一边投身防控一线进行严格的企业用工排查
一边对企业提出的用工难题做暖心的法律答疑
非常时期
我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
为疫情防控贡献一份力量
不负嘱托与信任,共克时艰
延长春节假期属于法定节假日还是休息日?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劳动报酬应如何计算?
如何确定延迟复工期内的工资待遇?
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应如何处理?
因疫情防控生产经营困难可采取哪些措施?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有关法律问题解答

在连日的企业复工摸排中
企业问的最多的就是这些有关劳资方面的问题
我们冲锋在防控一线的突击队员们
也默默将企业的难题记在心头
企业与劳动者最关心、最急最忧最盼的问题
也是法官们最用心回应与落实的问题
法官们分秒必争,利用每天核查工作的间隙
将所有问题一一汇总记录在册
聚团队之力潜心研讨
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
将严谨、精准的答案呈现出来
为企业解决燃眉之急!
不用担心,从今日起
雨花台区法院将对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若干问题
分期进行解答
快来找答案吧~
雨花台区法院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若干问题
劳动关系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事关民生,牵动着广大家庭。在这个特殊时期,我们撰写、整理了与劳动用工合规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常见问题,以问答形式给予处理建议,以期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参考和指引,希望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本问答结合省、市、区有关劳动用工政策和劳动用工特点撰写而成,仅为雨花台区法院参照江苏地区有关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结合对有关法律、政策的理解,提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因当前疫情仍在不断变化中,如后续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或与本解答内容不一致的,河源物流 ,以最新的规定和有关立法、司法、行政部门的最新解释为准。
一、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履行
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工作范围是否受限制?

受到限制。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由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具有高度的传染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及疑似病人在治愈或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以前,应当接受隔离治疗或观察,不得从事任何工作。
2、
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曾经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但已被治愈的人员吗?

不可以。
《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3、
新建立的劳动关系在疫情防控期内如何处理?

按是否已实际用工区别处理。
如果求职应聘者与企业仅在疫情防控期前达成了录用意向,但未实际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双方还没有真正建立劳动关系。在疫情防控期内,上海大众搬场物流 ,企业可以暂缓录用,不必负担工资支付义务。企业如果决定不再录用,应当及时告知对方,但有可能会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前已经入职开始工作,则不论双方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承担在疫情防控期内的责任。劳动者尚处于试用期的,可以参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作试用期中止处理,并且可以将试用期工资作为疫情防控期内的正常出勤工资标准。
4、
因疫情防控影响不能及时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二倍工资?

无需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赔偿金,用以惩罚用人单位应当签订而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如果确因疫情防控影响,客观上无法与劳动者协商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没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不符合承担赔偿金的条件。
但是,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建议签订电子化的劳动合同,或者以电子化方式先行协商合同条款,待复工后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经用人单位通知后不愿签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又不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5、
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感染、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情况,以及有关假期所在地、回岗路线等个人信息?

可以,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的相关信息属于披露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虽然上述信息属于建立劳动合同之后的,但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用人单位有权了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企业出于防控传染病的目的,根据政府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可对员工的出行情况(如是否去过湖北)等信息进行收集统计。但企业在收集相关信息后应当采取必要保密措施,除依法向相关政府部门、疾病防控机构、医疗机构报送外,不得泄露或披露。
6、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延迟复工的,如何确定延迟复工期内的工资待遇?

按延迟复工是否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区别处理。
用人单位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参照停工停产歇业的规定,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一般不考虑加班费。对于实际出勤的劳动者,建议用人单位给予优待。
用人单位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继续延迟复工,且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用人单位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的,应当同时负担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7、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后要求员工提前返岗,员工可以拒绝吗?

如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经许可提前复工并通知劳动者提前返岗工作、安排加班的,劳动者应当服从安排。劳动者因被隔离或者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确实无法到岗的,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为提前返岗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口罩等防护用品,并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人单位合理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8、
用人单位因疫情防控需要生产所需的物资或为疫情防控需要提供服务,安排劳动者加班的,能否超过劳动法规定的时间限制?

可以。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9、
地方政府规定的延迟复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提前复工吗?

不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有关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地方政府有权决定企业停工停产。依照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省内各种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须(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须(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须(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经营所在地的设区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10、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可以。
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省内各种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该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员聚集,阻隔传播途径,从而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并不违反“不得提前复工”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家复工的,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雨花台区法院
原标题:《法官释法 战“疫”有我 |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用工有关法律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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