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延误船企生产的分析意见
2020年02月18日 16时 瀛泰律师事务所
源自武汉、武汉和湖北省其他地区爆发并蔓延至全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时采取了全面和严格的防控措施,对船舶建造、修理或者船用设备生产等企业(下称“船企”)在春节后及时恢复生产造成了较大影响。以下简要分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延误船企生产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主要原因、法律性质和后果,以及船企的应对措施。
一、主要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二《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
(二)停工、停业、停课;
……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第4.2条规定:“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
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延误船企生产的主要原因
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下称“政府”)依据前述《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全面和严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结合船企自身情况,疫情延误船企生产的主要原因表现为:
1、由于政府指令在特定日期(如2010年2月9日)之前企业不得开工或恢复生产,船企在该规定日期之前不能开工或恢复生产,造成船舶建造、修理或者其他产品生产的延误;
2、由于政府指令对来自或者途径武汉或者湖北省其他地区的人员采取隔离14天的措施,船企工作人员不能按时重回工作岗位,造成船舶建造、修理或者其他产品生产的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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