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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货运-疫情对国际航行船舶履约的影响和应对

 物流新闻     |      2020-03-13 14:49

  自新型冠状肺炎病毒疫情(以下采用世界卫生组织的简称“COVID-19”)爆发以来,为防止人员之间的相互感染,各国政府为限制COVID-19扩散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就航运业而言,部分船岸界面活动受到限制而导致了船舶检验/审核无法得到及时响应、船员无法正常交接班等一系列问题,对国际航行船舶的履约带来了严重挑战,具体分析阐述如下:

  一、COVID-19对四大支柱公约的履约影响  

  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0L)和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STCW)等国际公约和规定,以及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海事劳工公约(MLC)构成了当今海事履约的四大支柱公约。在突发的COVID-19疫情面前,业界被打了一个措手不及,在事先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对国际航行船舶履约由于原定计划的打乱而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表现如下:

  (一)对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履约影响

  以中国为例:COVID-19爆发初期正值春节期间,船厂休假以及后期防疫需要复工较晚,导致了部分船舶修理项目无法及时完成,此时的船舶检验无法按原定时间顺利开展。

  在验船师的布点方面,各大船级社是不可能在所有港口布设验船师办公室的,在出差中断的情况下,验船师是无法及时登临船舶签发相应证书的。这个对此阶段即将过期失效的船舶证书而言,很容易面临由于船舶证书无法及时签注而失效的情况。针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和保安体系审核而言,也是类似的情况。

  此外,由于部分法定证书的签发需要基于服务商的检测报告,如救生艇艇架测试报告。由于部分服务商为防止病毒感染而拒绝登轮实施检测,此时即便有验船师在船也无法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所以,COVID-19的突然爆发打乱了原本有序的部署,就此期间船舶证书在时间窗口的船舶而言,船舶证书的有效性面临挑战。

  (二)对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0L)的履约影响

  众所周知,船舶除了SOLAS要求的法定证书外,还有MARP0L要求的法定防污染证书,因协调发证的原因,MARPOL证书的时间窗口与SOLAS要求的设备证书、构造安全证书和无线电证书等证书基本在相同的时间窗口,为此面临了与SOLAS一样的挑战。

  在MARPOL的履约影响方面,2020规则(限硫令,IMO的文件号:MEPC.305(73))值得一提:2020年3月1日是该规则的最后实施的时间,但部分船舶受COVID-19的影响而带来的船厂不能如期结束前期积压的大批船舶修理订单,导致原本计划在3月1日前进入船厂安装脱硫塔的船舶无法按期进入船厂完成相关修理工程,此时原本留在船上的高硫燃油成了“烫手的山芋”。留着这些高硫燃油,明显违反限硫令的要求,因为此时船舶还未进厂、船舶还未安装妥脱硫塔这类等效设备;将这些高硫燃油退到接收设施,又心不甘!不仅操作不便,而且价格还低,后续脱硫塔安装结束之后,这批高硫燃油还能用。船东就此陷入了进也不是退也不是的进退两难的窘境。

  (三)对海员培训发证值班标准(STCW)的履约影响

  如果不是因为COVID-19的突然爆发,对于已经在船工作的相关适任证书即将到期的船员而言可以按计划完成交接班,回到岸上以后再实施船员相关证书的换证手续。COVID-19爆发,原定的计划必将带来影响,接班船员无法及时登轮交接,倘若继续留在船履职,后续肯定面临船员证书过期的局面,而且相关船员证书过期后,数据系统又会自动关闭,后续正常换证也是一个麻烦,又是一个进退两难的窘境。

  (四)对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的履约影响

  COVID-19疫情对2006海事劳工公约(MLC 2006)的履约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由于船员交接班的困难带来的已经在船船员继续在船工作而面临可能的超过合同期在船工作,背离了海员就业协议(S.E.A)的在船服务期限要求。同时,部分计划内接班船员也无法及时获得就业的机会,船员双向意愿被疫情阻断;

  二是与船舶法定证书的情况类似,海事劳工证书(MLC)、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或者有效期为六个月的临时证书面临失效的挑战;

  三是船员健康证书因无法及时获得而带来的失效的风险。

  二、各方对COVID-19的积极应对

  针对上述实际,为帮助航运业界渡过难关,各方在这个特定情况下采取了积极的特定措施,具体有:

  (一)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应对

  IMO自2020年1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5日连续发布6次COVID-19的通函,以指导各成员尽量减少对国际交通和贸易不必要的干扰,减少对航运业的影响,并鼓励成员和国际组织尽可能给以协助。通函要求,在当前疫情爆发时,船旗国主管机关、港口国当局和相关管制机构、公司和船长应加强合作,以确保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上下乘客,进行货物操作,船舶可以进出造船厂实施维修和检验,船舶应得到相关物料和备件的补给,相关证书签发和船员交接班应保持正常化以避免对船舶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或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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