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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介绍-国际快递拼箱价格

 海运新闻     |      2019-09-12 09:52

  一、船舶登记法规的变化及其比较

 

  1、1960年发布的《船舶登记章程》 (以下简称“60章程”)

 

  “60章程”由交通部于1960年9月6日发布,1960年11月1日施行。“60章程”共五章28条:第一章总则8条,包括制定章程的目的、适用范围、登记机关、航行权、登记记录内容等;第二章所有权登记7条,包括申请要求、登记证书的校友、证书内容以及临时登记证书的核发等;第三章变更和注销登记6条,对船舶所有人、船籍港等项目的变更及船舶灭失或所有权转移后进行注销作了要求;第四章4条规定了登记证书的换发、补发程序,第五章附则3条。

 

  

 

  2、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登记规则》 (以下简称“86规则”)

 

  “86规则”由交通部于l 986年发布,l 988年1月1日实施。“86规则”仅适用于海船,内河船舶的登记仍沿用“60章程”。 “86规则”共九章44条,较“60章程”在总则中增加了一条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应为中国公民的要求;增加了有关国籍证书及船舶航行权内容的单独一章,但未做实质性的改动;增加了关于船舶抵押、租赁登记内容的一章;增加了船舶登记费用和公告费用收取标准的一章内容;增加了有关罚则内容。 可以看出,关于船舶抵押、租赁登记内容,主要是根据当时中央政府实行了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政策条件下水运市场发展变化.出现了新形势的需要而增加的。按照严格登记制度的概念,提出了中国籍船舶应由中国公民任职的要求。关于在专业管理法规中明确收费要求也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罚则体现了确保法规严格实施的要求。

 

  

 

  3、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以下简称“登记条例”,全文见附件)

 

  “登记条例”由国务院于l 994年6月2日颁布,l 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规颁布层次由原来的部委级上升到国务院级。

 

  “登记条例”共十章59条。较“60章程”和“86规则”最突出的变化或最显著的特点有两个方面:一是将所有权和航行权分离,其征书一分为二,有关船舶国籍的规定有了实质性的内容;二是对境外出贵的船舶提出了额度限制(外商出资额不得超过50%)。 “登记条例’中50%资本额的限制,配备船员的限制,以及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进一步的体现了中国采用的是严格登记制度。 其他方面的变化有:船舶抵押和光船租赁各单写成一章,内容史详细,直接目的就是方便船舶所有人的经济、商业活动,以进一步适应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社会需要。增加船舶标志和公司旗有关要求并单列为一章,是为了与商标专利方面的社会发展相适应。去除收费内容,体现了专业管理法规更加规范化。

 

二、 “登记条例”的主要内容介绍

 

  1、关于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登记范围: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第三条设定航行权:船舶取得中国国籍,即取得悬中国国旗航行权,否则不得悬挂中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规定了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第七条提出了中国籍船舶上的船员应当由中国公民担任的要求。 第八条明确了船舶登记的主管机关和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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