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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运公司《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

 海运新闻     |      2019-10-15 10:44

  10月14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按照国家标准制订计划安排,交通运输部组织编制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计划编号:20183395-Q-348),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显示形状和尺寸,适用于在中国海区及其港口、通海河口的所有浮标(不包括大型浮标)和水中固定标志。

 

  据悉,该标准对原规范不明确之处予以明确,对规范的不适应条款进行修订。从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般规定(原标准第2章)、锥形形状特征(原标准第3章,修改章名称)、罐形形状特征(原标准第4章,修改章名称)、球形形状特征(原标准第5章,修改章名称)、“X”形与“+”形形状特征(原标准第6章,修改章名称)、活结式灯桩规定、参考文献等十个方面做出修订。

 

  据了解,现行《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6161—1996)于1996年1月25日获得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2年。随着全球化及技术的不断发展,新材料、新技术等在助航领域逐渐投入使用,对传统助航标志的外形尺寸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国际航标协会IALA发布和修订了多个航标相关建议、指南等,国内航标主管部门也组织新编、修订了多个航标相关规范,而现行《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GB 16161—1996)已不能满足需要,亟需进行修改和完善。通过本标准的修订,规范指导中国海区助航标志的形状显示规格,促进全国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标准化,同时也把IALA有关水上助航标志形状显示规定导则建议国内化,与国际接轨和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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