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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费2019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新闻     |      2020-04-25 09:38

2019年度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2019年,无锡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实施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主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打击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在知识产权恶意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对经营者市场行为的指引和规制、适用惩罚性赔偿以及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现向社会公布十起无锡市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辩解网络销售记录大量“刷单”口说无凭,应当提供一定的证据或线索
【案情简介】
自2013年起,曾某超、陈某某、曾某萍、漆某某未经惠普公司许可,购入二手“
”牌1020型打印机、硒鼓、伪造的该型号打印机外壳、商标、包装纸箱等配件,翻新、贴标、组装后在其合伙经营以及此后各自独立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对外以全新打印机名义进行销售。

2019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2019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2019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假冒惠普1020打印机
曾某超支付宝记录显示其合伙经营期间和独立经营期间的涉案销售金额分别为442778元、10817566.35元;曾某萍支付宝、微信显示的金额为1219327元。肖某某以100元/套的价格向前述人员销售其伪造的假冒“
”1020型打印机外壳、商标、包装纸箱、保修卡等8800余套,销售金额共计890900元。一审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对上述人员判处刑罚,其中曾某超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百三十万元;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十四万元。曾某超、陈某某均以其非法经营数额中存在大量“刷单”为主要理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无法初步证明一审认定的非法经营额中有大量 “刷单”情况,即便完全依照上诉人提交的个别刷单数据进行扣减,所得非法经营数额仍远超前述认定标准,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线下交易模式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发生在网络世界。虽然此类侵权犯罪行为存在网络销售交易对象可查、交易数量明确、交易金额确定、交易细节清晰等特点,但 “刷单”这一顽疾始终困扰着此类案件的审理。特别是近来由于“刷单”的产业化,虚假交易模式已由传统的纯粹虚构交易转向真实交易、空包快递的方式进行,交易数量更多、隐蔽性更强、侦查难度更大。在作案人员无法明确哪些交易为虚假交易并提供初步线索或证据的情况下,要求侦查机关对其所有交易进行逐一核实,在动辄成千上万笔交易的案件中更不现实,将严重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该案中,网上交易记录、物流快递记录、财务流转记录等现有证据可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在侦查机关已扣除查实“刷单”金额后的非法经营数额基础上,对作案人员仅口头提出所谓“刷单”金额,但并未提供初步证据或线索予以证实的,法院不予采信。该案的审理既有力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又有利于营造诚信经营的网上交易环境,杜绝“刷单”等虚假交易的蔓延。
案例二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后,宝鸡物流 ,不能当然免除其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潘某在未经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澄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购买50个假冒兴澄公司“
”的注册商标,贴到从浙江某公司采购的钢材上,从网上下载了带有假冒兴澄公司“
”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证明书并进行修改,以其哥哥经营的杭州某公司的名义,先后两次向无锡某公司销售上述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钢材,共计20.28吨,销售金额合计169855元。

2019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涉案注册商标

2019年无锡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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