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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开展为期6个月的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集中整治

 物流新闻     |      2020-05-08 15:56

  5月6日,记者获悉,根据台州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7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台州市推进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今年5月—10月,台州市开展为期6个月的船舶和港口污染集中整治,重点解决台州籍船舶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配备不到位、垃圾污水偷排、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等突出问题。

  《方案》明确要求,对在台州内河水域航行、停泊或作业的船舶,以及400总位以下的海船,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储存、接收、交岸处置方式;以雨污水、生产废水等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改现有港口码头环保设施,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全面落实《浙江省码头岸电设施建设计划(2018-2020年)》,完成2020年度低压岸电建设计划,引导建设低压岸电2套;积极探索建立岸电发展的长效机制,出台岸电建设、使用等有关补贴政策,全面提升岸电的使用率,力争2020年全市岸电实际使用量同比增长50%以上。

  此外,进一步落实接收、转运、处置各环节主体责任,建立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交接制度,完善“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衔接和协作机制,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按职责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

  针对船舶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未有效安装或不能实现达标排放,岸基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薄弱和未实现链条式管理等问题,《方案》显示,船检机构将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发现不符合船检技术规范要求的船舶,依法收回船检证书;加强船舶污染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对不符合规定的船舶不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准许其通过年度审核;对未按规定履行环保验收的码头,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处罚。

  《方案》提出,确保到2020底,台州籍船舶按照船检规范配备水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所涉及建设任务完成率达100%;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五类专业化泊位电覆盖率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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