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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海运新闻     |      2020-05-10 13:01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2020年05月10日 12时 航运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 局,中国船东协会,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 体防控策略,做好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在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 内航次且船舶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14天)的有关 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微信小程序, 编写了《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 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 疫情防控落实工作。使用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期间发现技 术问题的,请向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反馈,其他方面问题 请向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中国船东协会反馈。

联系人:

水运局,张同戌,010-65292657,传真:010-65292675 海事局,刘雷达,010-65292588,传真:010-65292875 中国船东协会,梅华,021-65977093, 13611774369,传 真:021-65975095

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刘婷,010-65299436 ,

13810026518,传真:010-65293377

交通运输部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部国 际司、应急办、海事局。

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国际转国内航线疫情防控工作指南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交通运输部 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 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 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海明电〔2020〕 142号)要求的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以 下简称内外贸兼营船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由国际 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且船舶自离开境外最后 一个港口不足14天)的有关工作。

二、总体要求

(一)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交 海明电〔2020〕142号要求,对内外贸兼营船舶所有船员核 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积极协调入境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不 再要求船舶停泊隔离14天,由海关办理转营手续后从事国 内航线运输,并在当地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做好 内外贸兼营船舶疫情防控工作。

(二)航运企业是内外贸兼营船舶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 航运企业、船长加强船员疫情防控管理,在船舶国内航程中 严格遵守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 14天内除伤病船员紧急 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不进行船员换班、非执行公务人 员不上船的“三不”承诺。

三、信息填报、更新与使用

(一)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使用。

内外贸兼营船舶健康宝微信小程序(可通过微信搜索 “船舶健康宝”并添加,以下简称船舶健康宝)对外免费提供 内外贸兼营船舶相关信息填报、更新、查询等服务,主要包 括“航运企业”“船长”“船员”“健康码”“内外贸兼营船舶名单”

(简称“船舶名单”)“监督管理”“工作指南”等栏目。

船舶健康宝于2020年5月12日上线试运行。为做好 相关工作,相关省级交通运输厅(局、委)组织辖区内拟从 事该业务的航运企业提前报送本企业指定的联系人及其手 机号(企业登录船舶健康宝的唯一身份识别),汇总后于5 月11日前报部(水运局)。

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船舶健康宝对外公布内外贸兼 营船舶名单,纳入名单的船舶方可通过船舶健康宝填报信息 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取得绿色“健康码”。

(二)基本信息填报。

1.航运企业基本信息填报。航运企业指定的联系人通过 报备的手机号登录船舶健康宝,选择“航运企业”栏目填报企 业基本信息,并填报经营的内外贸兼营船舶船长姓名及其手 机号(船长登录船舶健康宝的唯一身份识别)。同时,上传 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内外贸兼营航运企业承诺书”(模 板见附件1,可在船舶健康宝“工作指南”栏目中下载)。本轮 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结束后、下一轮内外贸兼营运输业务开 始前,如内外贸兼营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时的船长发 生了变化,由航运企业指定的联系人登录船舶健康宝并对船 长信息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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