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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已有不少油轮被用作浮仓 -上海空运公司

 海运新闻     |      2020-05-20 18:50

  假如签发了提单,船东作为承运人通常负有公道速遣及不得绕航等义务,一旦被认定为迟延交货,可能面临收货人索赔,海运费,并可能影响保赔险的cover。因此,在提单义务与租家指令相冲突时,应充分考虑租船合同项下租家是否有权将船舶长期用作浮仓,所提供的担保是否充分可靠。假如还没有签发提单,也应确保用于运输、存储货物的合同适用海牙-维斯比规则。

  船 员 安 全

  货 物 照 管

  油品长期存储,不仅可能造成部分油品由于蒸发、沉积物/明水增加等原因产生短量,还有可能导致部分油品的品质下降或变质。因此,我们建议船东在订立租船合同前,应充分评估船舶是否适合长期存储特定油品、是否会导致油品Off Spec,并要求租家提供相应担保。此外,我们也建议在租船合同中约定:提单(无论是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应作以下批注“Cargo(es) loaded on (insert date) stored on board. Carrier makes no representation regarding the quality or quantity of the cargo on board”.

  受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全球油品需求锐减,岸罐已难以存放日益增加的原油和成品油;低油价甚至负油价也吸引了贸易商大量囤油,在此背景下,近期已有不少油轮被用作浮仓。在油价涨幅足以覆盖油轮租金并给贸易商带来盈利前,油轮很可能仍将继续被用作浮仓。此用途变更可能给船东带来额外风险。船东作为租船合同项下的出租人、提单项下的承运人、船员的雇主、船舶的所有人,应审慎评估相关风险,通过合同或保险等方式,重新分配或加保相关风险

  油轮长期作为浮仓(Floating Storage)使用,可能将继续支撑高企的油轮运价/租金,但由此带来的相关风险也不收留忽视,业界甚至将其称之为“High Reward and High Risk”。审慎评估船东的多重主体责任/风险,理顺船东与租家的责任分配,可能是应对油轮长期作为浮舱存油这个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

  船 舶 污 底

  租家指令 VS 提单义务

  结 束 语

  油轮锚泊或漂航期间,船舶和船员更易受到海盗等外来暴力袭击。因此,我们建议在租船合同中并进BIMCO’s War Risks Clause for Time Charter Parties 2013 (CONWARTIME 2013) 和 BIMCO’s Piracy Clause for Time Charter Parties 2013两个条款,避免船舶在战争或海盗风险高的海域锚泊或漂航。鉴于船舶可能被长期用作浮仓,在疫情影响下,船东还应考虑锚泊或漂航地点是否便利船舶补给、船员换班、船员生病救治等情况,以及为实现上述目的船舶离开锚泊或漂航地点产生的相关用度和时间的承担等题目。

  此外,长期锚泊或漂航还可能导致船舶污底的产生进而影响船舶的航速和油耗。一旦严重到违反航速/油耗保证,船东可能面临租家的索赔,除非能证实污底是因遵循租家指示所致。为避免争议,我们建议在租船合同中并进BIMCO’s Hull Fouling Clause 2019条款。在该条款下,船舶依租家指示锚泊/漂航超过一定期限(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15天),且污底导致航速/油耗不再符合租船合同的要求,将由租家承担检验和清除污底的用度;租家可推迟清除污底,相应地,船东可暂停航速/油耗保证义务直至污底被清除。

  背 景 介 绍

  油轮作为浮仓长期使用,船东需要考虑的题目可能还有很多。在保险方面,是否构成风险变更可能也尚无定论,为此,我们建议船东在同意船舶长期作为浮仓使用前,提前联系其保险人(如抗辩险、保赔险、船壳险、战争险等)寻求更多信息协助,以期在风险可控下稳健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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