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案例丨落实宽严相济,保障民营实体企业正常运行
新闻 | 2020-05-22 16:09
编者按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既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也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基本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莆田市检察机关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提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实效性。现选取我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批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发布,展现检察机关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莆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风采。
落实宽严相济
保障民营实体企业正常运行
魏某高利转贷案
基本案情
魏某系福建省A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该公司旗下有航运物流、大宗货物贸易、商业地产开发等多领域的十余家企业,企业员工超600人。
2013年7月,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丙以林某某(均另案处理)挂名的福州B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州C商业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将自有的酒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以月利率7.6875‰申请贷款5000万元。高某甲等人让魏某帮忙以其控制的福州D商贸有限公司、福建E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述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套取该笔贷款。之后,同案人高某甲等人将其中500万元贷款以月利率5%转借给魏某,从中赚取高额利差共计485.075万元。

2019年3月11日,魏某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海关二线卡口被抓获到案。
魏某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0日经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同年7月31日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次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经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法改变案件定性,雅安物流 ,查清了魏某高利转贷的主观故意及相应贷款利息的具体数额。
处理意见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通过综合评估魏某的涉案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到魏某系多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继续羁押可能影响到多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变更强制措施更有利于魏某配合被害人一方处理后续事务,将被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依法对其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审查起诉阶段,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改变本案定性,认定魏某的行为涉嫌高利转贷罪,而非骗取贷款罪。同时,综合全案认定,魏某系高利转贷罪的从犯,并非自始参与共谋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考虑魏某系A集团董事长,该集团下属十余家公司,总资产近20亿元,雇请600多名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中政委《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决定对魏某相对不起诉。
典型意义

1.从案件定性上看,实务中判断行为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关键需认定行为是否给银行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未造成实际损失的不应认定是犯罪。对于事后参与共谋,开封物流 ,主观上明知高利转贷,客观上帮助走账的行为,即便是借款方也应当认定为高利转贷罪共犯。
2.从案件情节上看,在金融犯罪活动中,对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作用较小的非公企业经营者,应依法认定从犯,并予以从宽处理。审查过程应全面、充分的考量非公企业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犯罪动机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注重打击金融犯罪和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相统一、相协调的的良性办案模式。
3.从办案效果上看,对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犯罪。同时,充分考虑非公实体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对企业经营者,特别是有充分决策权的经营人员,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作出不起诉决定,为非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支持,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