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响应配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自2020年1月25日开始, 先后连续发布了《中国足协关于延期举办2020中国足球协会超级杯赛的通知》《中国足协关于亚冠附加赛上海上港与武里南联队进行无观众比赛的通知》《中国足协关于2020年东京奥运会女足亚洲区预选赛B组赛事比赛地点更换的通知》《中国足协关于2020赛季亚冠联赛小组赛参赛中超俱乐部赛程调整的通知》《中国足协关于2020赛季国内足球赛事延期开始的公告》等一系列紧急通知, 以延期、空场、调整赛事场地等方式对2020赛季的国内外各类各级足球赛事赛程展开了调整。据此中超、中甲、中乙等联赛均将受到影响, 并且国内俱乐部参加的亚冠联赛赛程也将出现调整。相应地, 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之间工作合同的履行以及国内外球员的转会或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本文将就相关事件在体育法层面是否构成合同一方的违约抗辩或变更、解约的理由进行简要讨论, 浅析疫情对职业足球领域工作合同和转会事宜可能带来的潜在影响。
一、 外籍球员 / 教练员工作合同
(一) 适用法律与管辖权
首先, 无论是外籍球员还是教练员, 其与国内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都属于国际足球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足联”)定义的涉及国际因素的工作合同。因此, 根据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 合同将依据工作性质分别由国际足联的争议解决委员会和球员身份委员会适用《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定》(以下简称《FIFA RSTP》)等相关规定, 并补充适用瑞士法律进行审理。
(二) 国际足联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对于不可抗力的定义
1、国际足联
根据《FIFA RSTP》, 是否具备正当理由“just cause”是国际足联审理合同当事人是否有权提前解约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核心判断要件 [1] 。国际足联通过大量判例反复强调, 只有在出现导致工作关系不能合理存续的客观情况时, 工作合同才可以提前终止, 因此我国法律下的“不可抗力”在国际足联的规则范畴中也将在这一标准下进行衡量。如果任何一方可以通过其他手段克服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则必须尽量予以克服。
2、 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
在CAS补充适用的瑞士法律和相关判例下, 仅仅在不可归结于债务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 债务人的相应合同义务才消灭。由此可见, 不可抗力事件应当是由环境因素或第三方引起的异常性“外部”事件, 并且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不能避免, 甚至尽到勤勉义务也无法克服。当事人如果想要据此解约或者变更合同, 则必须证明:
(1)变更情形无法被合理预见且不能被克服 ;
(2)变更情形出现在合同生效之后:
2012年塞得港体育场(Port Sard Stadium)发生骚乱并导致严重暴力事件, 此后埃及足协宣布无限期停赛。在由此产生的案件中, CAS在其裁决中认定, 联赛是否暂停与俱乐部支付已拖欠的球员工资的义务并无关联;
(3) 变更情形直接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如果俱乐部仅在财务方面受到影响, 并不能够直接取得解除工作合同的权利, 为此俱乐部应当注意区分工作合同无法履行是因为疫情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
(4)变更情形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当事人不得对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例如, 如果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在明知疫情后仍然前往存在感染风险的地区进行训练或者与危险人群接触导致患病的, 那么行为人应对合同的无法继续履行承担责任。
(三) 疫情对于外籍球员/教练员工作合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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