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发展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港口吞吐量和水路货物运输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近年来,船舶废气成为我国港口城市的主要大气污染源之一。为进一步提升空气质量,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部署,履行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义务,我国一直稳步推进各项环保政策实施,减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促进绿色航运发展,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明确了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2015年12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首次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控制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该方案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有条件的港口,可以实施高于现行排放控制要求的措施,包括船舶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2017年10月27日,考虑到保障合规的船用低硫燃油供应是我国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的关键,为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维护船用燃油流通市场秩序,保障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交通运输部等十三个部门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出:1.建立船用低硫燃油基本供应制度;2.加快船用燃油标准制修订;3.加大船用燃油监管力度;4.加强船用燃油监管部门协作。
2018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要求:2019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5%m/m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标准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柴油。2020年1月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1%m/m的船用燃油。
2019年10月23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式印发《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要求:1.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50%m/m的燃油。燃油指为了船舶推进或操作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油类,包括馏分型燃油和残渣型燃油。2.自2020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内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m/m的燃油;自2022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海南水域的,应当使用硫含量不超过0.10%m/m的燃油。3.自2020年3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不得装载硫含量超过0.50%m/m的自用燃油。4.国际航行船舶采用的替代措施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4条所述等效要求的,可以免除本款第1、2、3项的要求。替代措施指船舶使用任何装置、设备或者替代燃料,使船舶取得与规定相同或者更好的大气污染减排效果的措施。自2020年1月1日起,船舶不得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内排放开式废气清洗系统洗涤水。
二、低硫燃料油产业发展历程
自2020年全球限硫令发布以来,全球主要石油企业纷纷开始研究低硫燃料油生产方案,壳牌、BP、埃克森美孚等均于2020年以前发布了全球生产能力和供应网点,并逐步开始向市场供应低硫燃料油。
低硫产能:为积极推动全球航运绿色发展,应对2020年全球限硫令给出“中国方案”,我国主要石油企业均推出了针对低硫燃料油的生产计划及应对方式。2019年6月,中国石化率先公布其低硫重质船用燃料油产能2020年将达到1000万吨,2023年超过1500万吨。2020年将在舟山等国内主要港口实现全面供应,在新加坡等50多个海外重点港口具备供应能力。2019年7月,中石油公布2020年低硫燃料油年产量约为400万吨。
政策支持:2020年1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对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我国对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出口退税率为13%。海关对进入出口监管仓为国际航行船舶加注的燃料油(产品编码为“27101922”)出具出口货物报关单,纳税人凭此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材料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免)税。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千航国际 |
国际空运 |
国际海运 |
国际快递 |
跨境铁路 |
多式联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