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分配机制的背后的一点思考
在不可抗力情形的适用上,也要完全依照双方的合约与意思自治原则。是否能够触发不可抗力将完全视乎合约条款的文字内收留是否涵盖目前的特殊情形。不可抗力条款必须包括受影响方声称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特定事件。常见的可视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自然多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政府行为,社会事件,例如罢工、骚乱等。
与不可抗力条款必须包括在合同中不同,合同落空不需要在合同中提及或包含,任何一方都可能援引。合同落空的结果是合同当事双方都解除了原合同下的权利义务。
02
该原则有点像大陆法系中的“情势变更”,但跟不可抗力相比,有着更高的适用门槛,法院的审查也更为谨慎与苛刻。对此,在香港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仅仅为了摆脱糟糕的贸易约定,或在双方曾预见到相关事件的情况下援引合同受挫失效。
以前在一般通用条款中,流行病实在一直很少会被列举成为不可抗力事件。2003年的非典疫情之后,越来越多的合同在条款草拟时开始关注到流行病以及传染病爆发的因素。由于今年3月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公布本次的疫情为“全球性流行病”,假如双方协议条款明确指明“流行性传染病爆发”、“流行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那么一方主张适用不可抗力可能就有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疫情下飞机合约的执行困境
目前来看,航空业最为理想的解决之道很可能是合同各方的“抱团取热,共渡冷冬”。根据新情况,重新商讨现履行的飞机协议,或者拟定损失分担协议,各让一步,平衡风险。这样的做法实在比将全部精力寄托在如何利用不可抗力的合同救济条款上,更为务实。
面对大量的飞机停飞,航司不但无法取得经营收进,而且还要向银行或者飞机租赁企业支付每月的约定租金以及维持飞机的适航性。对于未来的订单,由于市场宏观环境的急转直下,可能3-5年都不能有新运力的需求。这些计划中的新飞机,目前看来却可能给航司带来新的本钱增加。此外,飞机所涉及的年度保险合约、维修协议以及航油协议等长期性协议的执行都遭到了巨大的风险挑战。
总之,在英美合同法下,从双方约定的条款文本出发,再结合事件的影响因素才能得到有效的判定。希看能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标准,在目前来看还是十分困难的。
一个事件在发生第一次时,可能可以被正确描述为不可预见,空运报价 海运价格,但之后随着该事件发生得更频繁,该描述将不再适用。因此,分析可预见性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在合同履约期间的实际情况。
试想下,假如每一家航司都可以以不可抗力解除正在执行的飞机租赁协议,飞机租赁公司再以此解除向银行的还款义务,在一环扣一环的交易链条之下,很可能就会造成整个系统的危机。终极受影响的还是这个产业链条上的每一方。
除了“流行病”角度外,政府禁令也是一个可行的切进口。由于疫情防控,各国都发布了形式各异的旅游、出行禁令,这些禁令也可能会产生触发不可抗力事件的效果。
根据该原则,假如合同订立后出现的与当事人的过错无关的某种情形改变使得合同订立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到,或订立合同所基于的理由已不复存在,那么义务人即可以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尽管这种履行仍属可能。
其他可能的救济主张:合同落空
当然,目前也有观点从不可预见性角度出发,以为03年的非典疫情后,传染性流行病已经成为了合同当事人在合作时所应预见,可能发生的事件,因而不能作为有效的“不可抗力”抗辩,但该观点并不是目前的主流意见。
04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千航国际 |
国际空运 |
国际海运 |
国际快递 |
跨境铁路 |
多式联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