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降低企业经营的制度性本钱,真情服务通航企业发展。
(二)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享有安全、便捷、优质的航空消费服务需求,是民航局的使命担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将通用航空业确立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进新的历史阶段,世界范围内新冠病毒肺炎疫情蔓延、经济复苏乏力,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大的背景下,发展通用航空,对于促进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消费提档和落实军民融合、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战略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2016年以来,民航局对《规定》进行了部分修订,但依然有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的空间。
(二)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干预。
全面修订《规定》,是民航局深进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治理的指导意见》,国际货运 空运价格,进一步深化民航改革任务、推进法治民航建设的需要。2017年,民航局党组制定出台了“1+10+N”改革方案,在其中的第八专项《提升通用航空服务能力工作方案》中,明确要求创新通用航空发展政策,对通航运营实施分类治理。修订《规定》也是法治民航建设重点工作事项之一。通过全面修订《规定》,可以从新旧业态分类、经营项目分类、准进条件分类、许可方式分类、许可程序分类、监管模式分类等几方面着手,更好地推进民航局改革工作任务,加快法治民航建设进程,落实通用航空分类治理的相关要求。
一是落实“信用中国”以及民航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求,本次修订在《规定》中增加了通用航空诚信经营评价体系建设条款。同时,在《规定》中明确了记进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的情形。二是取消通航企业年检制度,将由民航机关实施年检改为由企业履行年报义务。民航机关通过随机抽查企业年报,对发现的题目依法核实、处理。同时,可以结合企业诚信情况,适当调整检查频次。
一是简化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数目,由10项减少为6项。二是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3年有效期限制,改为长期有效。这样,企业将极大减少申请变更许可证载明事项的次数,许可证载明事项未变更的企业,也无需定期换证,降低了企业治理本钱,同时也节约了民航机关的政府行政资源。三是优化通航企业经营活动备案方式,实行网上备案。同时大幅简化事前备案要求,由按照航空器及具体经营性飞行活动逐项逐次填报,改为“一揽子”备案作业期限、地点、航空器数目等信息,便于民航行政机关正确预判辖区内通用航空经营活动信息,落实属地化监管职责,提升治理效能,同时也解决了事前备案工作量大、信息不正确的题目。四是明确要求报送实际生产经营数据,便于民航行政机关正确把握行业发展态势,为后续研究优化行业发展政策等工作提供支撑。
三、修订的主要内收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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