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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南美空运

 海运新闻     |      2020-09-23 20:18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为深进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海关总署
  三、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题目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海运费,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2020年9月21日

返回首页   以下是原文:
  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2020年09月23日 14时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0号(关于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二、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




  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
  为深进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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