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民法救济的角度看,刷单行为首先可以采合同法救济路径。对于经营者与刷手之间订立的合同,或可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被认定为无效,但在认定时需审慎审查是否构成恶意串通;如消费者因受刷单行为误导而缔约,其与经营者之间的合同或可基于重大误解或欺诈主张合同可撤销。其次,沧州物流网 ,可以采侵权法上的救济路径,经营者通过刷单提供虚假内收留欺骗消费者,可能会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同业竞争者因遭到恶意刷单而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恶意刷单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商家受到的信誉损失,也可要求侵权者就此承担侵权责任,采取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措施。最后,刷单炒信行为中广泛存在的不法转卖、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情况,可能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可以根据《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规定主张构成对自然人正当权益的侵害,要求不法分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报告指出,在关注国内电商营商环境的同时,应当留意到,跨境电商作为连接中国制造与全球消费的重要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体量增长的重要驱动力。但随之而来的“跨境刷单”、“跨境差评师”等国际化网络黑灰产日渐滋长,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正在成为跨境电商良性发展的“绊脚石”。跨境电商黑灰产业题目的解决,更需要国家与平台深度合作,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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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发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网络黑灰产治理报告》 从六大方面提出治理思路和规制建议 发布时间:2020-12-19 20:41 星期六 来源:法制网 2020年12月19日,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于年会发布《电子商务营商环境建设与网络黑灰产治理报告》(后称报告),国际物流,从行为形态、平台治理、顶层制度三个维度对电子商务营商环境中的黑灰产题目进行了深度剖析,旨在倡议政企协力打击互联网黑灰产业,优化网络营商环境,保障电贸易态的健康发展。 第三,从电商法适用的角度看,《电子商务法》惩处刷单炒信的基本依据为第十七条,其中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正确、及时地表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贸易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基于虚假的炒信信息做出交易决定,其知情权受到损害,可以向参与刷单炒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报告正文中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信用评价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分类处理商品或服务下的评论、平台公示参与刷单炒信的商家以及通过强化平台规则及用户协议作用来规制刷单炒信。此外,《电子商务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还提供了从强化税收监管的角度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间接遏制的规制路径。 第一,从刑法打击的角度看,刷单炒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但这两个罪名的适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对正向刷单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滥用“口袋罪”的嫌疑,对反向刷单行为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存在类推解释之嫌。报告指出,既要在实践中对互联网黑灰产业采取高压严打的态度,适用恰当罪名对犯罪团伙进行定罪论处,也要在理论上探讨如何在现行刑法中针对刷单炒信行为进行更为贴切的刑法规制。针对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适用性不高的局限,对新型网络犯罪专门增设新罪名进行规制可能是更为有效的路径。 在典型行为部分,报告对包括刷单炒信、卡商号商、恶意营销外挂、空包快递、职业差评师、“薅羊毛”、恶意插件等在内的网络黑灰产业链上、中、下游行为进行了研究,总结相关行为形态和经典案例。以刷单炒信行为为例,其是指在电子商务领域及分享经济领域以虚构交易、好评、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信用水平的行为。依据行为人主观目的不同,刷单炒信可分为“正向刷单炒信”和“反向刷单炒信”。前者制造虚假流量、销量,虚构好评,进步刷单方竞争力,而后者以损害、降低竞争对手的信用和评价为目的实施刷单炒信行为,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随着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刷单炒信”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出现了第三方专业刷单平台,刷单组织逐渐技术化、专业化和隐蔽化,给消费者、平台内经营者、互联网平台企业乃至于整个社会都带来严重损害。 对于以“刷单炒信”行为为典型代表的网络黑灰产业,报告依托现行法框架,从六大方面提出了治理思路和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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