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运港:
目的港:
国际空运
国际海运
国际快递

若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因自身身体原因造成伤亡的 -宁波货代网

 空运新闻     |      2020-12-26 20:43

  若属于国际航空运输纠纷,则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判定旅客能否获得赔偿。《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纵过程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脚趾骨骨折的王女士伺机时为了方便同行的同事照顾,提出调换座位被答应后起身离开原座位,尚未站稳之时,因飞机推出机位导致王女士摔倒,又造成肋骨骨折。北京顺义法院经审理,判决航空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及护理费。这是顺义法院本日召开的涉航旅纠纷通报会上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

  王女士与同事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由北京飞往上海。因脚趾骨骨折行动不便,王女士为了便于同事照顾,遂于登机后,向机上乘务员提出将座位调换至与同事相邻的位置。

  若是国内航空运输纠纷,根据《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旅客只要上了飞机,或者在上、下飞机的过程中产生了伤害,均可要求航空公司进行赔偿,但有一种除外情形:即该伤害是因旅客自身的健康状况造成,如旅客突发心脏病、哮喘、急性阑尾炎等导致的人身伤亡,即使该损害后果发生在伺机期间,航空公司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飞机降落后,王女士即乘坐救护车前往医院进行诊治。事后,王女士将航空公司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因该规定没有排除适用的条款,审查时重点在于判定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是否构成事故,构成事故的,则航空公司需要赔偿,否则航空公司无需赔偿。实践中,一般将事故理解为:对于旅客而言发生在意料之外的,不平常的外部事件。由此,若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因自身身体原因造成伤亡的,因不构成事故,也难以获得航空公司赔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中王女士在乘坐航空公司航班过程中摔倒致多发性肋骨骨折,非因王女士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故航空公司应对王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航空公司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及护理费。

  当旅客离开航站楼的公共区域,经过廊桥、停机坪、舷梯进进飞机,可认定为上飞机的过程中,对于远机位的飞机,需要先乘坐摆渡车或其他交通工具,则“上飞机”始于旅客被引导行进至摆渡车或其他交通工具时。相反,当旅客离开飞机并且进进到航站楼的公共区域时,总体上可以为下飞机已经完成。

  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庭长商兴加先容,旅客在伺机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引发的纠纷,根据航空运输的性质不同,法律适用也不同。

  追问:伺机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 什么情况下该由航空公司赔偿?

  有关上述赔偿的规定,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是如何界定“上、下飞机的过程中”,空运报价 海运价格,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兴加先容,实践中的判定标准是旅客受伤害的区域是否处于航空公司的控制、限制或监管之下。

  就在乘务员组织调换座位的过程中,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王女士离开原座位后尚未拿起拐杖,飞机即推出机位,王女士不慎摔倒,身体与座位扶手相撞,致肋骨骨折。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千航国际
国际空运
国际海运
国际快递
跨境铁路
多式联运
起始地 目的地 45+ 100 300 详情
深圳 迪拜 30 25 20 详情
广州 南非 26 22 16 详情
上海 巴西 37 28 23 详情
宁波 欧洲 37 27 23 详情
香港 南亚 30 27 25 详情

在线咨询-给我们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