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收购前,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不存在从事与泉阳泉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与泉阳泉不构成同业竞争。
除非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所使用下列词语的含义具体如下:
资;粮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等
五、后续计划
根据相关方的自查报告以及中证登的查询结果,在2020年12月31日
长春中院裁定批准本次重整计划之前6个月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职员不存在买卖泉阳泉股票的情况。
1 爱心人寿保险股 170,000.0000 保险业 吉林省能源投资团体有限
中国·吉林省
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996号力旺广场B座10层
本次收购前,吉盛公司直接持有泉阳泉4,812,667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7%;森工团体持有泉阳泉216,254,08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0.24%,森工团体一致
按照《收购报告书》,经本所
律师适当核查,2020年12月31日,
长春中院出具(2020)吉01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森工团体与森工团体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所批准的重整计划相关主要内收留如下: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司 构凭许可证经营)交通基础设施委托投
公司
的文书材料,本所
律师依据相关规则要求履行了必要的留意义务或进行了必要的
法律意见书
《格式准则16号》 指 《公然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表露内收留与格式准则第16号
1 产治理有限责 1,000,000 100% 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治理、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盛公司及本次重整其他相关方正按照长春中院裁定的重整计划,推进本次重整的相关工作。本次重整完成后,吉盛公司将成为森工团体控股股东,从而间接取得森工团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泉阳林业局持有的泉阳泉221,173,138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30.93%。吉盛公司将直接及间接合计持有泉阳泉225,985,805股股份,持股比例31.60%,对泉阳泉实施控制。
荆 伟 女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行动人泉阳林业局持有泉阳泉4,919,058股股份,持股比例0.69%。森工团体和
吉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拟更换的泉阳泉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如有)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资本投融资及资本运营、代理投
吉林省盛融资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省国资委 主要从事的业务
若未来涉及上述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河池物流 ,履行法定程序并做好报批及信息表露工作。
5 资有限公司 15,000 100% 资、开发;路桥建设、仓储物流;
序号 上市公司 证券代码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九)收购人不存在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元/股) 减持股数(股)
(二)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之间的交易
1、保证泉阳泉具有独立完整的经营性资产;
吉林省农业投 现代农业项目投资;现代农业科技投
本次收购完成后,吉盛公司将成为泉阳泉的间接控股股东,为了维护泉阳泉的独立性,收购人承诺内收留如下:
根据《收购报告书》、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治理职员的说明与承诺,收购人、收购人董事、监事及高级治理职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三)财务顾问及其相关职员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2、本所
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老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正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正当、正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者净利润
回属于母公司所有 11,745,681.69 10,838,292.83 10,515,187.95
3、本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净资产总额 12,063,692.15 11,136,975.49 10,790,980.42
Tel:0431-85366011 Fax:0431-85366211
吉林省交通投 项目的投资、建设、开发及技术咨询;
(二)对于正常范围内无法避免或有公道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本着公然、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价格,依法与泉阳泉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合同,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4
让及技术咨询;绿化苗木种植、销售,
董事
法律意见书
是否取得其
6 团有限公司 95,622.11 90% 养殖销售,中草药种植,保健品食品销
法律意见书
注1:吉林省高速公路团体有限公司为吉盛公司全资子公司。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出资 吉盛公司 主营业务
法律意见书
资团体有限责 投资经营;煤炭开采、销售、加工和综
法律意见书
吉林省铁路建 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治理;
通讯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民康街道民康路1128号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四)权利限制情况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相应的批准程序。本次收购所涉及的各方还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履行相应的其他相关程序。
及风险治理等咨询和顾问;提供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为7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盛公司委托,就收购人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森工团体的破产重整,从而获得森工团体控股股东地位,进而使收购人间接拥有泉阳泉(股票代码:600189)221,173,138股股份(占泉阳泉总股本30.93%)而编制《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在收购人说明及承诺、相关方自查报告内收留真实的情况下,收购人在长春中院裁定批准本次重整计划之前6个月内买卖泉阳泉股票未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存在违反《收购治理办法》及其他法
王喜东 男 党委书记、董事长 中国 中国 无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
事务所
【本所律师以为】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
事务所
任公司 与房车租赁、旅游互联网开发等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陆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具有
(有限合伙)
投资;资产收购、处置、出租及相
任公司 权投资基金召募与治理;对外进行
(三)本公司不会利用对泉阳泉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泉阳泉及其股东权益的经营活动。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与森工团体、森工团体治理人尚未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项目 2019年12月31日 2018年12月31日 2017年12月31日
吉林省国华资 国资委的委托、对委托治理的国有企业
回属于母公司所有 332,361.05 328,888.83 318,509.49
九、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
吉林省水务投 投融资;水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管
运营等
致:吉林省吉盛资产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售;住宿、餐饮、会议服务;土特产品
法律意见书
高速公路开发建设、治理、养护;
6 金治理有限公 5,000 94% 理,投资治理,投资咨询等
监视治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22
(八)收购人及其控制人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
联系电话 0431-80765390
邵 华 女 监事长 中国 中国 无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盛公司控股股东吉林省国资委下属重要核心企业情况如下:
铁路建设投资;履行吉林省铁路建
2、保证泉阳泉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违规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以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为依据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企业,未发生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1 吉林高速 601518.SH 135039.5121万 道路运输业 吉林省司高持速股公路54集.3团5%有限公
七、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所律师以为】
吉盛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重整完成后将持
自有资产投资;利用自有资产对外
3 一汽富维 600742.SH 50765.616万元 汽车制造业 吉林限省公亚司东持国股有资16本.3投2%资有
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
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收购人的文件所引述。
对受托资产进行经营、治理和处置;
本次收购完成后,吉盛公司如考虑向泉阳泉推荐董事或高级治理职员人选,届时将通过泉阳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同时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表露义务。
报表项目(万元)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司 础性、支柱性、前瞻战略性新兴产业投
注2:吉林森工团体投资有限公司为森工团体控股子公司,泉阳泉持有41.37%股权。
且不可撤销。”
份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8.8235%(注1)
向金融机构借款;经相关部分批准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
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盛公司及其控制人持股5%以上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说明,收购人对于本次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如下:
治理人 指 由长春中院指定的森工团体、森工团体财务公司治理人
(六)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
一、收购人先容
司
影响如下:
6、本法律意见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视治理委员会
净利润 341,430.41 340,975.72 332,774.85
之
览及旅游观光服务;旅游景区园林规
(五)收购人最近五年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情况
吉盛公司用于本次重整所需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来源正当合规,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被收购上市公司泉阳泉或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及其他关联方,或者利用本次收购的泉阳泉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法律意见书
十一、结论意见....................................................................................................26
2、2020年5月18日、2020年11月24日,长春中院分别裁定受理森工团体、森工团体财务公司破产重整。2020年12月8日,长春中院裁定森工团体与森工团体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2020年12月3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合并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安排,吉盛公司将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重整完成后吉盛公司将持有森工团体60%的股权,成为森工团体控股股东,从而间接取得森工团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泉阳林业局持有的泉阳泉30.93%的股份,对上市公司实施控制。
注1:资产负债率= (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总资产
5、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业务和组织结构做出调整的计划
任公司 咨询服务,财务顾问,企业重组吞并顾
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详见本法律意见书“第三节/(一)、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7 资团体有限公 350,000 71.4286% 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收费经营(由分支机
综上所述,《收购报告书》中表露的收购人本次收购的后续计划相关安排系收购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收购治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会对泉阳泉的业务和组织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泉阳泉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等义务,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泉阳泉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表露义务。
资委直接持有森工团体65%股权,系泉阳泉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吉盛公司暂无对上市公司泉阳泉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亦无其他对泉阳泉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同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000MA0Y5YBJ3K
目 录
泉阳泉/上市公司 指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治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正当主体资格。
序号 企业名称 注册资本 省国资委 主要从事的业务
2020年11月24日至 集中竞价 8.84 - 9.10 30,3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泉阳泉主营业务进行改变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收购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继续保持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关于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况............................................................................25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5
刘 成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良资产;收购、治理和处置类金融
(二)收购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除上述持股情形外,吉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不存在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超过5%的情况。
吉林省国资委 指 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视治理委员会
【本所律师以为】
“(一)保证泉阳泉职员独立
法律意见书
长春中院 指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情况
王长升 男 党委专职副书记、 中国 中国 无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承诺及中证登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在2020年12月3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本次重整计划之前6个月内,吉盛公司买卖泉阳泉股票情况如下:
市基础设施及配套项目开发、建设、
【本所律师以为】
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收留时,均为本所律师在履行留意义务后,严
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15日,向长春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并
理、董事
2 资团体有限公 360,000 90% 资;现代农业服务业投资;围绕农业基
3、保证泉阳泉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违规干预泉阳泉的资金使用。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并重整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以为,收购人具备进行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符合《收购治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等法定程序;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法》《收购治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治理办法》和《格式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营业期限 2016年8月25日 至 无固定期限
法律意见书
1 设投资有限公 700,000.00 100% 铁路、合资铁路、城际铁路项目的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收购方式
4 产治理有限责 100,000 55% 不良资产投资基金、重整基金和股
2 富奥股份 000030.SZ 181055.2111万 汽车制造业 吉林任省公国司有持资股本运10营.0有3%限责
上述资金的支付安排待吉盛公司与森工团体及治理人签订正式的《重整投资协议》予以具体约定。
一、收购人先容......................................................................................................5
治理;投资咨询服务等
法律意见书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理、吉林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受吉林
吉林省能源投 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及矿业权的5100,000 100%
和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城际铁路
(万元) 持股比例
副产品生产,加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
泉阳林业局对泉阳泉合计持股比例为30.93%,为泉阳泉的控股股东。吉林省国
1、吉盛公司与森工团体以及治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2020年12月3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本次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重整后森工团体原有出资人权益全部无偿让渡,用以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抵债给债权人。吉盛公司合计拟投资人民币33亿元(其中向森工团体以现金方式增资26.2亿元,另支付6.8亿元收购八大林业局对债务人的关联债权类资产),取得重整后的森工团体60%股权,转股债权人持有剩余40%股权。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冯雅东 男 职工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企业及其他企业的不良资产;对所
十一、结论意见
净资产收益率 2.94% 3.08% 3.42%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对泉阳泉拥有控制力期间有效且不可撤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一部分 律师声明事项
者权益
法律意见书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任公司 吉林省范围内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的批
司 土资源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城
准重整计划
的资产证券化;财务、投资、法律
1、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调整的计划
问及代理,企业治理咨询服务,上市公
设项目出资人代表职责,承担国家
释 义
经本所律师适当的网络检索核查并经收购人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书面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最近五年内,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未曾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铁路建设项目、公路建设项目及房地产
(三)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所控制核心企业的主要业务情况
法律意见书
2 资团体有限公 324,686.06 100% 理;水务科研开发及成果转让;水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说明与承诺,最大限度保障泉阳泉的利益,避免同业竞争,吉盛公司承诺内收留如下:
解树森 男 党委副书记、总经 中国 中国 无
资产负债率 60.60% 43.30% 37.18%
30.93%股份,对泉阳泉实施控制的行为
2020年8月26日至 集中竞价 5.95 - 6.73 7,160,000
负债总额 18,551,831.81 8,505,972.83 6,385,777.91
公司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吉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泉阳泉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资,
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委托投资,实业投资,项目投资,
法律意见书
八、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上市股票的情况....................................................23
司 客货运输、仓储物流、物资供销、
(四)未来十二个月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处置计划
查验。但本所律师并不对与收购人相关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
释义................................................................................................................................3
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二)本次收购所涉及重整计划的有关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2020年9月18日,吉盛公司向森工团体治理人递交战略投资者报名意向书,2020年11月6日支付2000万元保证金。2020年12月10日吉盛公司向森工团体以及治理人出具《承诺函》,《承诺函》具体内收留如下:
吉林省盛泰投 关产业投资;农业、林业、能源投
4、2020年12月3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本次重整计划。
司股权价值治理等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自查报告,并经收购人承诺及确认,在2020年12月3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本次重整计划之前6个月内,吉盛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及其直系支属不存在买卖泉阳泉股票的情况。
购不良资产进行整合、重组和经营;
同等法律效力。
二、关于收购目的和收购决定
债务人 指 森工团体及森工团体财务公司
2、保证泉阳泉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经营性物业;受吉盛公司委托对相
经营范围 省国资委委托对相关企业债权、股权转让代理、经营;城市基础设施,
收购报告书/报告书 指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托对投资人资产进行治理等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吉盛公司暂无对上市公司泉阳泉章程中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如有)进行修改的计划。
2、泉阳泉具有完整的、独立的劳动、人事治理体系,该等体系独立于本公司。
2020年12月16日
【本所律师以为】
本次重整 指 长春中院以(2020)吉01破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裁定批
【本所律师以为】
综上所述,收购人已就规范其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
2、重整计划经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债务人以及债权人、出资人以及吉盛公司等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重整计划规定的有关方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方权利和/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金额(万元) 持股比例
批发零售;旅游资源及旅游景点的开发
水利、水电、供水、污水处理项目
产治理和清算服务;经省地方金融
法律意见书
2020年11月25日
八大林业局 指 局、吉林省三岔子林业局、吉林森工松江河林业(团体)
3 股团体有限责 300,000 100% 营、酒店治理、旅行社服务、旅游汽车
2 业银行股份有限 120,000.0000 银行业 司持股8.1433%(注2)
【本所律师以为】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收购方式................................................................................................14
质发电等新能源、非煤矿产资源、装备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及其直系支属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本法律意见书表露的事项以外,吉盛公司尚无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泉阳泉的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利用;旅游工艺品制造,销售;景区游
2、对上市公司重组的计划
3 业银行股份有限 103,671.2654 银行业 森工团体持股8.8889%
资业务;机械设备及配件销售等
吉林省吉盛资 实业投资与资产治理、以及吉林省人民
除上述持股情形外,吉盛公司及控股股东吉林省国资委不存在持有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5%以上股权的情形。
《收购治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治理办法》
公司
批量收购、治理和处置金融企业不
3、2020年12月30日,吉盛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吉盛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
六、本次收购对泉阳泉的影响............................................................................19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治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承诺函》的内收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收购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长春中院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薛 雪 女 职工监事 中国 中国 无
(七)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5、本法律意见仅就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题目发表意见,本所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收购报告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的内收留,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误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收留进行审阅和确认。
吉林省盛汇基 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治理;资产管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控制关系
关企业债权经营治理;受投资人委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综上所述,本次收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资金来源正当合规,符合《收购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保证本公司除通过行使正当的股东权利外,不违规干预泉阳泉的经营业务活动;
关于《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序号 金融机构 注册资本(万元) 经营范围 持股比例
注2:吉林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简称“吉林资本”)由吉林省国资委持有100%股权,吉林省亚东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资本全资子公司。
二、关于收购决定和收购目的............................................................................13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吉林省工商行政治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同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000MA0Y5YBJ3K)以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2、本次收购通过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六、本次收购对泉阳泉的影响
5 业银行股份有限 63,400 银行业 持股7.8864%(注3)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买卖股票的自营业务账户,为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ETF、LOF、组合投资、避险投资、量化投资,以及依法通过自营交易账户进行的事先约定性质的交易及做市交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的规定,该类自营业务账户可以不受到限制清单的限制。上述账户已经批准成为自营业务限制清单宽免账户。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与解放大路交会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A
1、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木材,锯材,人造板等林产品加工,林
吉林榆树农村商
根据相关方的自查报告,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6日的查询期间,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进泉阳泉股票9,096,239股,累计卖出泉阳泉股票4,666,685股,截至查询期末持有泉阳泉股票4,429,554股;信用融券专户在查询期间无买卖,不持有泉阳泉股票;资产治理业务股票账户累计买进泉阳泉股票104,700股,累计卖出泉阳泉股票104,700股,截至查询期末不持有泉阳泉股票。
法律意见书
和物业治理;铁路等交通相关业务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任公司 合利用;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生物
(四)保证泉阳泉业务独立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收购人的书面说明,本次收购完成后,为规范关联交易,吉盛公司承诺内收留如下: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对泉阳泉拥有控制力期间有效且不可撤销。”
除上述限售、质押、冻结事项外,本次收购所涉及的森工团体及其一致行动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一)本公司将诚信和善意履行作为泉阳泉控股股东的义务,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采取措施规范与泉阳泉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
公司名称 吉林省吉盛资产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高宇佳 女 职工监事 中国 中国 无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泉阳泉或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也暂无使泉阳泉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五、后续计划........................................................................................................18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司 物流运输;汽车充电;热力生产和
法律意见书
根据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治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构养老业务等
(三)对拟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2、收购人控股股东所控制核心企业的主要业务
(四)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非法转移泉阳泉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泉阳泉或泉阳泉其他股东的正当权益。
制造、有色金属等行业的投资、治理、
吉林省旅游控 利用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景区开发运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吉盛公司暂无改变泉阳泉现任董事会或高级治理职员的组成,或者对其现有员工聘任计划进行重大变动的计划。吉盛公司与泉阳泉其他股东之间就泉阳泉董事、高级治理职员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三)相关投资协议签订情况
【本所律师以为】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出资 吉盛公司 主营业务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划、设计及施工;旅游咨询服务;票务
注2:净资产收益率=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期末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期初回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
4、对上市公司章程的修改计划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人民币
吞并、重组咨询服务;资产收购、处置
十、关于收购人的《收购报告书》
吉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与泉阳泉及其子公司进行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泉阳泉最近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
泉阳林业局 指 吉林省泉阳林业局
咨询等
1、2020年12月24日,森工团体向长春中院递交重整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邮政编码 130000
(五)保证泉阳泉财务独立
除上述情形外,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及其直系支属、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职员在长春中院裁定批准本次重整计划之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不存在违反《收购治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收购后,本公司将依法采取必要及可能的措施尽力避免发生与泉阳泉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及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并按照有关法规,促使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避免与泉阳泉主营业务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或利益冲突的业务或活动。
供给等
(三)保证泉阳泉机构独立
有限公司、吉林省白石山林业局、吉林省泉阳林业局及吉
单位:万元
(四)收购人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人泉阳林业局持有的泉阳泉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实业投资与资产治理、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经营管
1、保证泉阳泉拥有独立的财务会计部分,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治理制度;
注3: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公司为吉林省能源投资团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理;财务顾问、进出口贸易及服务、投资咨询业务
第二部分 法律意见书正文
3、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12个月,自长春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计算。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相关事项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债务人
量收购、处置业务等
5、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长春中院有权应治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及实业投资等
1、保证泉阳泉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1、投资金额及持股要求:吉盛公司拟同意参与森工团体及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投资,吉盛公司的投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3亿元,同时获得重整后森工团体的控股权,拟同意重整计划中对吉盛公司投资权益的初步安排。
2、保证规范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泉阳泉之间的关联交易(如有)。对于确有必要存在的关联交易,其关联交易价格按照公平公道及市场化的原则确定,确保泉阳泉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受到损害并及时履行信息表露义务
成立日期 2016年8月25日
座19层
出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
2、2020年12月28日,森工团体及森工团体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重整计划;
法律意见书
营业总收进 781,974.70 462,323.90 292,970.99
8 产治理有限责 1,600 90% 国有股权、产权和资产进行治理、以及
经核查,《收购报告书》包含“释义”、“收购人先容”、“收购决定和收购目的”“收购方式”、“资金来源”、“免除发出要约情况”、“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6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等章节,且已在扉页作出各项必要的声明,在格式和内收留上符合《收购治理办法》及《格式准则16号》的要求。
4 业银行股份有限 50,000 银行业 持股9.9800%(注3)
1、重整后森工团体保存法人主体资格。森工团体原有出资人权益全部无偿让渡,用以根据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抵债给债权人。吉盛公司向森工团体以现金方式增资26.2亿元。重整后的森工团体由吉盛公司持有60%股权,剩余40%股权由转股债权人持有。吉盛公司另支付6.8亿元收购八大林业局对债务人的关联债权类资产,用于改善林业资产质量。
区的居留权
吉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在《收购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泉阳泉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4、按照《证券法》、《收购治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履行的相关程序。
吉林省湾沟林业局、吉林省红石林业局、吉林省临江林业
2020年12月9日至 集中竞价 8.87 - 11.75 7,114,680
长白山森工集 农林产品种植销售,水产、家禽、家畜
接取得森工团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泉阳林业局持有的泉阳泉
吉林省盛鑫投 以自有资金从事相关项目投资;提
王志明 男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吉盛公司已就确保泉阳泉的独立性作出相应的承诺,贵阳物流 ,上述承诺的保持独立性的方案具有可行性。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盛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吉林省国资委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如下:
若收购人未来作出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按照《证券法》、《收购治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表露义务。
2020年8月28日
四、收购资金来源
根据《收购报告书》以及收购人的书面说明与承诺,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
商贸服务;铁路沿线土地综合开发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股权关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他国家或地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吉盛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森工团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泉阳林业局持有泉阳泉221,173,138股股份,其中69,126,137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股份,136,500,000股股份处于质押状态,153,626,137股股份处于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状态。
4、吉盛公司应当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向森工团体提供7.7亿元资金;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森工团体支付22.3亿元资金(其中包含收购八大林业局的债权转让价款),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向森工团体支付3亿元资金。
(一)收购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权投资和财务性投资;发行债券,
吉盛公司由吉林省国资委于2016年8月25日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00万元。吉林省国资委持有吉盛公司100%股权,为实在际控制人。吉林省国资委主要职责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省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治理工作等。
公司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本次收购前,吉林省国资委持有森工团体64.9998%的股权,为森工团体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后,吉盛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森工团体及财务公司实质合并重整,从而获得森工团体60%以上股权,成为森工团体的控股股东。而吉林省国资委持有吉盛公司100%股权,是吉盛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收购未导致泉阳泉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因此符合《收购治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情形。
吉林农安农村商 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公司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
吉林桦甸农村商 吉林省吉煤投资有限公司
张洪伟 男 副总经理 中国 中国 无
(二)保证泉阳泉资产独立完整
吉林省国有资 资产治理、资产收购与处置,治理或受
(万元) 持股比例
1、森工团体是全国六大森工团体和全国制造业500强之一,自2015年年初国家实施全面停伐政策以来,受行业产能过剩、历史包袱沉重、前期项目投资回报低等因素影响,森工团体亏损严重,面临自然林停伐期、经营低迷期、还债高峰期、改革滞后期四期叠加的困境,出现包括活动性风险、债务风险以及稳定风险在内的综合性风险。
2、吉盛公司正在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决策程序完成后,吉盛公司将与森工团体以及治理人签订正式的《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权利义务以正式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为准。
本承诺函自本公司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本公司对泉阳泉拥有控制力期间有效
主要财务数据及相关财务指标如下:
网址:
(二)本次收购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口经营;林业绿色产业科技成果技术转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价格区间(元/股) 减持股数(股)
境保护与整治等项目投资建设及经营治理。企业和资产托管,破产管
经本所律师适当的网络检索核查并经收购人书面承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自成立以来未受过任何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也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四、收购资金来源................................................................................................18
注1:吉林省能源投资团体有限公司由吉林省国资委持有100%股权。
关于
社会公共产品和服务设施、水利水电水资源工程、土地整理开发、环
4 本运营有限责 197,500 90.3544% 托治理股权并从事相关咨询服务,投资
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收购治理办法》、《格式准则16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以为,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收购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收购治理办法》和《格式准则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代理;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治理;机
(一)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3、收购人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书面说明,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表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收购人保证上述文件和说明真实、正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从有关政府部分、行业治理协会等公共机构取得
综上所述,吉盛公司已就避免与泉阳泉之间的同业竞争或潜伏同业竞争题目作出相应的承诺,对吉盛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1、保证泉阳泉的高级治理职员在泉阳泉专职工作及领取薪酬,不会在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含泉阳泉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担任经营性职务;
【本所律师以为】
吉林省高速公 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清障;
资产总额 30,615,523.96 19,642,948.32 17,176,758.33
十、关于收购人的《收购报告书》....................................................................25
《公司章程》、《章程》 指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免于发出要约的事项及理由
如本公司及所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从事新业务的贸易机会,而该等新业务与泉阳泉业务产生同业竞争的,在符合泉阳泉股东利益及监管要求的条件下,本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资产整合、业务整合、托管等有效措施解决与泉阳泉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题目。
法律意见书
3 路团体有限公 270,000.00 100% 救援;高速公路收费;绿化工程;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收购治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实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王俊臣 男 外部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法律意见签署页......................................................................................................27
2、保证泉阳泉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经理等依照法律、法规和泉阳泉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森工团体财务公司 指 吉林森林产业团体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环城农村商 吉林森工团体投资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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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国家投进的国有资本;接受吉林省
3、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高级治理职员及员工聘用计划的调整计划
吉盛公司是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由吉林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注册资本金100亿元,主体信用等级AAA。吉盛公司功能定位为政策性支持、市场化运营的国有独资公司,主业定位为资产治理、产业投融资和通用航空、铁路、公路等大交通体系建设。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靠于有关政府部分、收购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实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任公司 进行债权清收、债权和股权转让;企业
7 资 咨 询 中 心 14,500 86.2% 供投资咨询服务等
重整计划 指 中国吉林森林产业团体有限责任公司、吉林森林产业团体
1、收购人所控制核心企业的主营业务
吉盛公司/收购人 指 吉林省吉盛资产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喜东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
林省露水河林业局的统称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本所律师适当核查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吉盛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尚未完成编制及审计,因此本所律师核查了吉盛公司2017年财务报表(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8)京会兴审字第14010106号审计报告)、2018年财务报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19)第220ZA6861号审计报告)、2019年财务报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致同审字(2020)第220ZA3859号审计报告)。收购人2017年至2019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范围内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收购人书面说明,吉盛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合计拟投资人民币33亿元,其中向森工团体以现金方式增资26.2亿元,另支付6.8亿元收购八大林业局对债务人的关联债权类资产。
森工团体 指 中国吉林森林产业团体有限责任公司
2、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职员最近五年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本次收购 指 有森工团体60%的股权,成为森工团体控股股东,从而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