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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美国海派

 新闻     |      2021-02-09 2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收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收留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民事诉讼案件所处阶段: 2021年2月7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4月9日,为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公司依法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货款合计人民币36,896,85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47,402.01元(暂计至2020年4月9日);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具体内收留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表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一)驳回原告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在上述合同履行中,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深圳托普旺前期正常履约,但公司在2019年8月至10月累计向武汉创百支付运费人民币2,652.75万元之后,深圳托普旺开始拒不按约支付应付运费,广州德邦物流 ,至今共欠2019年8月至10月运费合计3,689.6850万元。

  民事诉讼方面,公司于2021年2月7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0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收留如下:

  ● 上市公司所处确当事人地位: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托普旺为被告。

  三、案件的进展情况

  2、费用结算:公司根据创百运输合同约定及武汉创百的申请,每两周左右将武汉创百已提供运输服务预估运费的80%先行支付给武汉创百,并在该业务发生月份后三个月内结清剩余20%的运费。公司每月月初根据武汉创百逐日发送的费用结算清单,通过电邮与托普旺核算上一个月的运费,并在其确认金额后,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深圳托普旺于业务发生当月后的两个月内支付运费。在该模式下,公司在未收取到深圳托普旺支付的业务发生当月运费的情况下,公司每两周向武汉创百预先支付该等已完成运输任务预估运费的80%。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司提起诉讼的涉案金额为36,896,850.00元,对应的账面价值为36,896,850.00元,公司对本案件涉及应收账款全额计提资产减值预备,具体内收留请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刊登的《关于计提资产减值预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 刑事案件:公司就本案件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出具立案告知书,部分涉案职员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就该案件尚在侦查中。

  公司正在对该判决内收留及结果进行评估,并将及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正当权益,并将及时履行信息表露义务。

  (二)本案受理费250521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一、业务概述

  2019年1月21日,公司和深圳托普旺、上海托普旺签订《公路运输服务合同》(下称“托普旺运输合同”),约定公司为深圳托普旺提供运输服务。公司将该运输服务转委托给武汉创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创百”)承运。同日,公司就此和武汉创百签订《公路运输服务合同》(下称“创百运输合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件后,依法追加武汉创百、通山晟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山晟天”)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20年12月8日公然开庭进行了审理。

  (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深圳托普旺、公司、武汉创百三方之间的合作模式为:

  重要内收留提示:

  1、货物运输:托普旺每周初通过电子邮件向武汉创百及公司发送本周的用车需求计划,武汉创百相应安排车辆进行运输,并通过电子邮件逐日向托普旺和公司发送物流费用结算清单(含运输品类、车辆信息及相关费用等)。

  ● 涉案金额:36,896,850.0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

  在上述民事诉讼期间,公司根据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以为武汉创百相关职员涉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诈骗行为,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广州市公安机关报案,控告武汉创百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2020年11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出具《立案告知书》,以为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对该案立案侦查。考虑到刑事侦查工作需要,防止信息扩散妨碍公安抓捕嫌犯追回款项,海运费,同时也基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考量,公司前期已按照内部治理制度逐一《公司信息表露暂缓与宽免业务治理制度》相关要求,履行了信息暂缓表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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