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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出各被告人应承担的非法经营数额 -国际货代

 新闻     |      2021-02-11 01:25
第三,金义盈在明发公司任职期间接触并把握明发公司的贸易秘密。明发公司员工证言等证据证实,金义盈作为公司分管销售的副总经理,因工作需要熟悉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生产制作工艺、生产过程、加工流程等技术信息,知悉生产所需的特定设备和原材料的采购信息及销售信息。
二是追加认定犯罪数额。检察机关从销售单和买家证言等证据材料中发现,除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被告人邓秋城销售金额121万元、犯罪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24万元的事实外,邓秋城、双善公司还另有向其他客户销售大量假冒咖啡的行为。检察机关就百益公司、双善公司收取、使用货款的交易明细、公司员工聊天记录等证据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调取了百益公司与双善公司以及邓秋城与被告人甄连连个人账户之间合计600万余元的转账记录、双善公司员工工作微信内涉案咖啡发货单照片120余份后,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核对销售单、快递单、汇款记录等证据,对邓秋城销售金额补充认定了172万余元,对双善公司销售金额补充认定了400万余元。
鉴于此案侵害众多消费者正当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新吴区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消保委)对双善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江苏消保委依法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民事公益诉讼,主张涉案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无锡中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受理。
【关键词】
(一)检察机关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留意审查是否存在法定的正当公道使用情形
听证是检察机关贯彻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视权,国际货运 空运价格,健全完善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的有效举措。检察机关组织听证应当提前通知各方做好听证预备,整理好争议点,选取合适的听证员。听证中应围绕涉案当事人对刑事立案所持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公安机关立案的证据和理由、行政执法部分及听证员的意见展开,重点就侵权抗辩事由是否成立、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等焦点题目进行询问,全面审查在案证据,以正确认定公安机关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通过听证开展立案监视工作,有助于解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题目上的分歧,化解矛盾纠纷,既推动规范执法,又增强检察监视公信力。
(一)假冒在我国取得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
指控与证实犯罪 2019年11月15日,上海三中院召开庭前会议,检察机关及辩护人就举证方式、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事项达成共叫,明确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存在的分歧。同年11月20日,本案依法公然开庭审理。8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均无异议,但对本案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提出各自辩护意见。陈力的辩护人提出,陈力租借服务器的费用及为各被告人发放的工资应予扣除,其他辩护人提出应按照各被告人实得报酬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此外,本案辩护人均提出境外职员回案后会对各被告人产生影响,应当对各被告人适用缓刑。公诉人对此答辩:第一,通过经营盗版资源网站的方式侵犯著作权,其网站经营所得即为非法经营数额,租借服务器以及用于发放各被告人的报酬等支出系犯罪本钱,不应予以扣除。公诉机关按照各被告人加进QQ群以及获取第一笔报酬的时间,认定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起始时间,并结合对应期间网站的整体运营情况,计算出各被告人应承担的非法经营数额,证据确实、充分。第二,本案在案证据已能充分证实各被告人实施了共同犯罪及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境外职员是否回案不影响各被告人的量刑。第三,本案量刑建议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法定酌定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判定,并经各被告人具结认可,而且本案侵权作品数目多、传播范围广、经营时间长,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且被告人陈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故不应适用缓刑。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食品安全 上下游犯罪 公益诉讼
凡在我国正当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无论假冒商品是否销往境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应予追诉。判定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重点审查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对假冒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案例三:陈力等八人侵犯著作权案
处理结果 2018年8月3日,南海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同年8月10日,南海分局撤销案件,并发回扣押货物。卡门公司及时出售货物,避免了上千万元经济损失。
审查起诉 2018年1月23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以金义盈涉嫌侵犯贸易秘密罪移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温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月25日,温州市检察院将本案交由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瑞安市检察院)办理。本案被告人未作有罪供述,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退回公安机关就以下事项补充侦查:金义盈是否系菲涅尔公司实际经营者,该公司生产技术的取得途径,明发公司向金义盈支付保密费情况以及金义盈到案经过等事实。
(检例第99号)
被告人张超,男,1990年生,万能国际公司销售组长。
被告人林崟等其他7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依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2013年3月,卡门公司开始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2014年10月30日,卡门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该商标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使用,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2016年6月14日,卡门公司再次申请在服装、帽子等商品上注册“KM”商标,2017年2月14日,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仅核准“KM”商标在睡眠用眼罩种别上使用,但卡门公司继续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其间,卡门公司逐渐发展为在全国拥有门店近600家、员工近10000余名的企业。
听证会现场
2015年11月20日,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衣堂公司)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KM”商标,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2016年11月22日,锦衣堂公司再次申请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KM”商标。因在先注册的近似商标被撤销,商标局于2018年1月7日核准该申请。后锦衣堂公司授权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津联行公司)使用该商标。2018年1月,京津联行公司授权周某经营的服装专卖店使用“KM”商标。2018年5月,京津联行公司向全国多地市场监管部分举报卡门公司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并以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以下简称南海分局)报案。南海分局于同年5月31日立案,并随后扣押卡门公司物流仓库中约9万件标记“KM”商标的服装。
【指导意义】
【要旨】
2011年初,金义盈从明发公司离职,当年3月24日以其姐夫应某甲、应某乙的名义成立菲涅尔公司,该公司 2011 年度浙江省地方税(费)纳税综合申报表载明金义盈为财务负责人。菲涅尔公司成立后随即向上述三家供给商购买与明发公司相同的胶板、模具和液压机等材料、设备,使用与明发公司相同的工艺生产同一种放大镜进进市场销售,造成明发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2万余元。
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数较多,呈现团伙作案、分工有序实施犯罪的特点。实践中,对被告人客观行为表现为生产、销售等分工负责情形的,检察机关应结合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情况,销售者对商品生产、商标标识制作等违法性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的认知情况,销售中对客户有无刻意隐瞒、回避商品系假冒,以及销售者的从业经历等因素,综合判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对于部分被告人在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持续过程中产生主观明知,形成分工负责的共同意思联络,并继续维持或者实施帮助销售行为的,应认定构成共同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厦门)有限公司等
【指导意义】
审查起诉 2019年8月29日,上海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陈力等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三分院移送起诉。本案涉及的大量影视作品涵盖电影、电视剧、综艺、动漫等多种类型,相关著作权人分布国内外。收集、审查是否获得权利人许可的证据存在难度。为进一步夯实证据基础,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调取“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名单,以证实被告人陈力操纵的涉案网站均系非法提供网络视听服务的网站。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对陈力设置的多个网站中相对固定的美日韩剧各个版块,按照从每个网站下载300部的均衡原则抽取了2425部作品,委托相关著作权认证机构出具权属证实,证实抽样作品均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侵权作品,且陈力等网站经营者无任何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实材料。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8名被告人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均自愿认罪认罚,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确定刑量刑建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贸易秘密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凝聚了企业在社会活动中创造的智力成果,关系到企业生存与发展。依法保护贸易秘密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依法重办侵害贸易秘密犯罪,对保护企业正当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进科技强国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贸易秘密是否成立,是认定是否构成侵犯贸易秘密罪的条件条件。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以下方面:第一,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留意审查涉案贸易秘密是否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职员普遍知悉和轻易获得,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贸易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已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第二,涉案信息是否具有贸易价值。留意审查证实贸易秘密形成过程中权利人投进研发本钱、支付贸易秘密许可费、转让费的证据;审查反映权利人实施该贸易秘密获取的收益、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会计账簿、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体现贸易秘密市场价值的证据。第三,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留意审查权利人是否采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贸易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保密措施,并留意审查该保密措施与贸易秘密的贸易价值、重要程度是否相适应、是否得到实际执行。
(二)检察机关办理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应围绕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正当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周口物流 ,进步办案质效
案例五:金义盈侵犯贸易秘密案
【要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二条至五百六十三条
8月16日,瑞安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金义盈构成侵犯贸易秘密罪向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瑞安市法院)提起公诉。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办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切实维护权利人正当权益
在先使用 听证 监视撤案 民营企业保护
【基本案情】
被告人魏子皓,男,1990年生,万能国际公司销售组长。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治理办法》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题目的解释》第二条
(检例第98号)
指控与证实犯罪 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申请两名鉴定职员出庭,辩护人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司法鉴定意见书》质证。被告人金义盈及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鉴定人检索策略错误、未进行技术特征比对、鉴定材料厚度未能全覆盖鉴定结论,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明发公司把握的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生产工艺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2.涉案三家供给商信息属于通过公然途径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属于贸易秘密。3.菲涅尔公司系通过正常渠道获知相关信息,其使用的生产工艺系公司股东应某甲通过向其他厂家学习、询问而得知,金义盈没有使用涉案技术、经营信息的行为及故意,并提供了8份文献证实涉案技术信息已公然。4.保密协议仅对保密内收留作了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纵性,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补助,但明发公司未按约向被告人金义盈发放保密补助。
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引导侦查 电子数据
案例四:姚常龙等五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办理侵犯贸易秘密犯罪案件,由于贸易秘密的认定,以及是否构成对贸易秘密的侵犯,往往具有较强专业性,通常需要由鉴定机构出具专门的鉴定意见。检察机关对鉴定意见应予全面细致审查,以决定是否采信。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应留意围绕以下方面:一是审查鉴定主体的正当性,包括鉴定机构、鉴定职员是否具有鉴定资质,委托鉴定事项是否符合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鉴定职员是否存在应予回避等情形;二是审查鉴定材料的客观性,包括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取得方式是否正当,是否与原始材料一致等;三是审查鉴定方法的科学性,包括鉴定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方法和标准的选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同时,要留意审查鉴定意见与其他在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证据之间的矛盾能否得到公道解释。必要时,可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审查案件,出庭公诉时可申请鉴定人及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的科学依据以及公道性、客观性发表意见,通过对技术性题目的充分质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加强指控和证实犯罪。
处理结果 2019年11月20日,上海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陈力等8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各处罚金2万元至50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第十二条
指控与证实犯罪 2019年10月10日,东港区法院依法公然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部分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庄乾星、张超、魏子皓与被告人姚常龙不构成共同犯罪;2.本案商品均销往境外,社会危害性较小。公诉人答辩如下:第一,庄乾星、张超、魏子皓明知自己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姚常龙、古进贴牌生产仍继续销售,具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共同犯罪。第二,本案中涉案商品均销往境外,但是被侵权商标均在我国注册登记,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无论涉案商品是否销往境外均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正当权益造成侵害。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凡在我国正当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商标,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我国法律保护。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在我国注册的商标的商品,无论由境内生产销往境外,还是由境外生产销往境内,均属违反我国商标治理法律法规,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商品信誉,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对跨境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的惩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
(二)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上下游职员,应留意结合相关证据正确认定不同环节被告人的主观明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一是正确认定罪名及犯罪主体。涉案咖啡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有毒有害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影响案件定性,但在案证据没有关于假冒咖啡是否含有有毒有害成分、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及咖啡质量的鉴定意见。鉴于该部分事实不清,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对照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等的规定,对扣押在案的多批次咖啡分别抽样鉴定。经鉴定,涉案咖啡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公安机关基于被告人邓秋城销售假冒咖啡的行为,认定其涉嫌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基于在百益公司仓库内查获的假冒咖啡的制作和灌装工具,以为邓秋城亦实施了生产、制造假冒咖啡的行为,认定其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以涉嫌两罪移送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以为,现场仅有咖啡制作和罐装工具,无其他证据,且同案犯未到案,证实邓秋城实施制造假冒咖啡行为的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只能证实邓秋城将涉案假冒咖啡销售给犯罪单位双善公司,故改变邓秋城行为的定性,只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罪。检察机关还依职权主动对百益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是否需要追加起诉进行了审查,认定百益公司系邓秋城等为经营假冒咖啡于2018年4月专门设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题目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故对百益公司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办理网络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案件,应留意及时提取、固定和保全相关电子数据,并围绕客观性、正当性、关联性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全面审查。对涉及众多作品的案件,在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应围绕涉案复制品是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且被告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实材料进行审查。
(一)依法重办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正当权益

第四,金义盈使用了明发公司的贸易秘密。明发公司的菲涅尔超薄放大镜制作工艺涉及多种技术,加工时的温度、压力、保压时间等工艺参数均有特定化的要求。根据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金义盈使用的超薄放大镜生产工艺与明发公司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生产工艺在相关的技术秘点比对上均实质相同,能够认定金义盈使用了贸易秘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题目的解释》第二条
依法严厉惩办侵犯注册商标犯罪行为,保护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正当权益是检察机关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营造良好知识产权法治环境的重要方面。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应当全面强化职责担当。对于商品可能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的,应当引导公安机关通过鉴定检验等方式就产品质量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假冒商品是否符合国家产品安全标准,是否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假如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则应当按照法定刑较重的犯罪进行追诉。制假售假犯罪链条中由于层层加价销售,往往出现上游制售假冒商品数目大但销售金额小、下游销售数目小而销售金额大的现象。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不能仅考虑犯罪金额,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所处的制假售假环节、销售数目、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客观评价社会危害性,体现重点打击制假售假源头的政策导向,做到罪刑相适应,有效惩办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对于销售主观明知的认定,应留意审查被告人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客观行为。对售假源头者,可以通过是否伪造授权文件等进行认定;对批发环节的经营者,可以通过进出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交易场所与交易方式是否合乎常理等因素进行甄别;对终端销售职员,可以通过客户反馈是否异常等情况进行判定;对确受伪造变造文件蒙蔽或主观明知证据不足的职员,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依法不予追诉。
审查起诉 2019年7月19日,日照市公安局补充证据后以被告人姚常龙、古进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魏子皓、张超、庄乾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日照市检察院起诉。同年7月23日,日照市检察院将该案交由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东港区检察院)办理。
侵犯贸易秘密 司法鉴定 专家辅助办案 证据链
依法保护著作权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内收留。检察机关果中断依法惩办侵犯著作权犯罪,尤其是注重惩办网络信息环境下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网络环境下侵犯视听作品著作权犯罪具有手段日益隐蔽、组织分工严密、地域跨度大、证据易毁损和隐匿等特点,且日益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严重破坏网络安全与秩序,应予重办。为正确指控和证实犯罪,检察机关在适时参与侦查、引导取证时,应留意以下方面:一是提取、固定和保全涉案网站视频链接、链接所指向的视频文件、涉案网站影视作品目录、涉案网站视频播放界面;二是固定、保全涉案网站对应的云转码服务器后台及该后台中的视频链接;三是比对确定云转码后台形成的链接与涉案网站播放的视频链接是否具有同一性;四是对犯罪过程中涉及的多个版本盗版影片,技术性地针对片头片中片尾分别进行作品的同一性对比。
(三)正确把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证实方法
(检例第100号)
受理立案监视 2018年5月31日,南海分局以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侦查。6月8日,卡门公司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海区检察院)申请监视撤案。南海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视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意见》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审查逮捕 2019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日照市公安局)接到惠普公司报案后立案侦查。同年5月24日,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日照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姚常龙、古进批准逮捕;对被告人魏子皓、张超、庄乾星因无法证实犯罪故意和犯罪数额不批准逮捕,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国外买方证言及相关书证,以查明魏子皓、张超、庄乾星是否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及各自的犯罪数额。
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上海国际物流公司 ,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
指控与证实犯罪 2019年11月7日,新吴区法院依法公然开庭审理本案。庭审过程中,部分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商品已销售,但仅收到部分货款,货款未收到的部分事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2.被告人邓秋城获利较少,且涉案重大事项均由未到案的同案犯决定,制假售假源头均来自未到案同案犯,其在全案中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人答辩如下:第一,根据被告单位双善公司内部销售流程,销售员已向被告人甄连连发送销售确认单,表明相关假冒商品已发至客户,销售行为已经完成,应认定为犯罪既遂,是否收到货款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第二,邓秋城处于整个售假环节上游,在全案中地位作用突出,不应认定为从犯。首先,邓秋城实施了从香港进货、骗取报关单据、出具虚假授权书、与下家双善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收账走账等关键行为;其次,邓秋城销售金额低于双善公司,是由于其处于售假产业链的上游环节,销售单价低于下游经销商所致,但其销售数目高于双善公司。正是由于邓秋城实施伪造授权文书、提供进口报关单等行为,导致假冒咖啡得以进进大型贸易超市,销售范围遍布全国,受害消费者数目众多,被侵权商标着名度高,媒体高度关注。合议庭对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处理结果 2019年9月6日,瑞安市法院以侵犯贸易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金义盈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音像制品治理条例》第三条
(二)正确把握商标在先使用的抗辩事由
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犯罪呈现出跨国境、跨区域以及智能化、产业化特征,证据多表现为电子数据且难以获取。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着重围绕电子数据的客观性、正当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查,区分不同种别的电子数据,采取有针对性的审查方法,特别要留意审查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多元关联,综合运用电子数据与其他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面对网络犯罪的复杂性,检察机关要留意结合不同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查明犯罪手段、共犯分工、职员关系、违法所得分配等案件事实,进步办案效率。
【要旨】
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6日,新吴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双善公司罚金320万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邓秋城、陈新文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对被告人张泗泉、甄政适用缓刑,并对邓秋城等五人各处罚金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相关规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要旨】
在办理注册商标类犯罪的立案监视案件时,对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公道使用情形而未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依法监视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保护涉案企业正当权益。必要时可组织听证,增强办案透明度和监视公信力。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第五,现有证据足以排除金义盈通过其他正当渠道获取或自行研发超薄放大镜生产工艺的可能。经对菲涅尔公司账册及企业营收情况进行审计,证实该公司无任何研发资金投进,公司相关职员均无超薄放大镜等同类产品经营、技术研发背景,不具有自行研发的能力和行为。金义盈辩称其技术系由其姐夫应某甲从放大镜设备厂家蔡某处习得,但经调查蔡某并未向其传授过放大镜生产技术,且蔡某本人亦不了解该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贸易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规定》第四条、第六条
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陈力受境外职员委托,先后招募被告人林崟、赖冬、严杰、杨小明、黄亚胜、吴兵峰、伍健兴,组建QQ聊天群,更新维护“”“”等多个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中,陈力负责发布任务并给群内其他成员发放报酬;林崟负责招募部分职员、培训督促其他成员完成工作任务、统计工作量等;赖冬、严杰、杨小明等人通过从正版网站下载、云盘分享等方式获取片源,通过云转码服务器进行切片、转码、增加赌博网站广告及水印、天生链接,最后将该链接复制粘贴至上述盗版影视资源网站。其间,陈力收到境外职员汇进的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运营费用共计1250万余元,各被告人从中获利50万至1.8万余元不等。
【相关规定】
审查逮捕 2019年春节,《流浪地球》等八部春节档电影在院线期间集体遭高清盗版,盗版电影通过各种途径流进网络。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上海三分院)应公安机关邀请参与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取证固证工作。一是通过调取和恢复QQ群聊天记录并结合各被告人到案后的供述,查明陈力团伙系共同犯罪,确定各被告人对共同实施的运营盗版影视资源网站行为的主观认知。二是联系侵权作品较为集中的美日韩等国家的著作权集体治理组织,由其出具涉案作品的版权认证文书。2019年4月8日,公安机关对陈力团伙中的8名被告人提请逮捕,上海三分院依法批准逮捕。
2015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姚常龙安排被告人古进购进打印机、标签纸、光纤模块等材料,伪造“CISCO”“HP”“HUAWEI”光纤模块等商品,并安排被告人魏子皓、张超、庄乾星向境外销售。姚常龙、古进共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光纤模块10万余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162万余元;现场扣押假冒光纤模块、交换机等11975件,价值383万余元;姚常龙、古进的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400万元、24万余元。魏子皓、张超、庄乾星销售金额分别为745万余元、429万余元、352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分别为20万元、18.5万元和14万元。
处理结果 2019年12月12日,东港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姚常龙、古进、庄乾星、张超、魏子皓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对古进、庄乾星、张超、魏子皓适用缓刑。同时对姚常龙判处罚金500万元,对古进等四人各处罚金14万元至25万元不等。一审判决后,上述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商品立案监视案
被告人姚常龙,男,1983年生,日照市东港区万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能国际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形,要善于运用证据规则,排除被告人正当取得贸易秘密的可能性,形成指控犯罪的证据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
被告人金义盈,1981年生,案发前系温州菲涅尔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涅尔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
【指导意义】
被告人古进,男,1989年生,万能国际公司采购员。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中的上下游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结合假冒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意思联络、对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对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价认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
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在依法惩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还应留意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免遭损害。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应留意审查是否存在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情形。如《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商标描述性使用、在先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公道使用,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现有技术、第七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先用权等正当公道使用的情形,防止不当启动刑事追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立案监视申请,检察机关经过审查和调查核实,认定有在先使用等正当公道使用情形,侵权事由不成立的,应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案例二:广州卡门实业有限公司
【相关规定】
第二,涉案供给商信息属于贸易秘密。供给商、明发公司员工证言等证据证实,三家供给商提供的胶板、模具、液压机产品和设备均系明发公司技术研发过程中通过密切合作,对规格、功能逐步调整终极符合批量生产要求后固定下来的,故相关供给商供货能力的信息为明发公司独占的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明发公司会计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供给商、明发公司员工证言证实,涉案加工设备、原材料供给商均系明发公司花费大量人力、时间和资金,根据明发公司生产工艺的特定要求,对所供产品及设备的规格、功能进行逐步调试、改装后选定,能够给明发公司带来本钱上风,具有价值性。明发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密事项,应当认定明发公司对该供给商信息采取了公道的保护措施,具有保密性。
审查起诉 2019年4月1日,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以下简称新吴分局)以犯罪单位双善公司、被告人陈新文、甄连连、甄政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吴区检察院)移送起诉。同年8月22日,新吴分局以被告人邓秋城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起诉。新吴区检察院并案审查,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基本案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金义盈于2005年应聘到明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2009年7月16日至2011年7月16日。其间,金义盈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对菲涅尔超薄放大镜制作方法有一定了解,并把握设备供销渠道、客户名单等信息。金义盈与明发公司签订有保密协议,其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1)技术信息,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2)经营信息,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目、交货日期等。并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内、终止劳动合同后两年内及上述保密内收留未被公众知悉期内,不得向第三方公然上述保密内收留。
【关键词】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上述盗版影视网站内固定、保全了被告人陈力等人复制、上传的大量侵权影视作品,包括《流浪地球》《廉政风云》《疯狂外星人》等2019年春节档电影。
监视意见 南海区检察院经审查以为,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卡门公司存在在先使用的事实。卡门公司在锦衣堂公司取得“KM”商标之前,已经长期使用“KM”商标。二是卡门公司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卡门公司在生产、销售服装期间,一直沿用该商标,从未对外宣称是锦衣堂公司或京津联行公司产品,且卡门公司经营的“KM”服装品牌影响力远大于上述两家公司,并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故意。卡门公司生产、销售“KM”服装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安机关立案错误,应予纠正。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要善于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协力,用好检察建议等法律监视措施,以此推动解决刑事案件涉及的公共利益保护和社会治理题目。对于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涉案金额大,侵权行为严重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自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公众正当权益。
案例一:邓秋城、双善食品
原标题:《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司法保护!上海一案例进选最高检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
公诉人答辩如下:第一,涉案工艺具备非公知性。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人通过对现有专利、国内外文献以及明发公司对外宣传材料等内收留进行检索、鉴定后以为,明发公司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的特殊制作工艺不能从公然渠道获取,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侦查机关委托具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正当,意见明确,具有证据证实力。涉案菲涅尔超薄放大镜的制作工艺集成了多种技术,不是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无法通过公然的产品进行直观或简单的测绘、拆卸或投进少量劳动、技术、资金便能直接轻易获得,相反,须经本领域专业技术职员进行长期研究、反复试验方能实现。故该辩护意见不能对鉴定意见形成公道怀疑。
【相关规定】
假冒注册商标 境内制造境外销售 共同犯罪
对于涉案作品种类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在认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时,应围绕涉案复制品是否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被告人能否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实材料予以综合判定。为证实涉案网站系非法提供网络视听服务的网站,可以收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持证机构名单等证据,补强对涉案复制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证实。涉案侵权作品数目众多时,可进行抽样取证,但应留意审查所抽取的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抽样范围与其他在案证据是否相符、抽样是否具备随机性等影响抽样客观性的因素。在达到追诉标准的侵权数目基础上,对抽样作品提交著作权人进行权属认证,以确认涉案作品是否均系侵权作品。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留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目、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定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指导意义】
【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温州明发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发公司)成立于1993年,主要生产、销售放大镜、看远镜等光学塑料制品。明发公司自1997年开始研发超薄型平面放大镜生产技术,研发出菲涅尔放大镜(“菲涅尔放大镜”系一种超薄放大镜产品的通用名称)批量生产的制作方法——耐高温抗磨专用胶板、不锈钢板、电铸镍模板三合一塑成制作方法和镍模制作方法。明发公司根据其特殊设计,将胶板、模板、液压机分别交给温州市光大橡塑制品公司、宁波市江东精杰模具加工厂、瑞安市永鑫液压机厂生产。随着生产技术的研发推进,明发公司不中断调整胶板、模板、液压机的规格和功能,不中断变更对供给商的要求,经过长期合作,三家供给商能够提供匹配的产品及设备。
被告人陈力,男,1984年生,2014年11月10日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2014年12月25日刑满开释。
第六,保密协议约定明确,被告人金义盈应当知晓其对涉案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证人证言、权利人陈述以及保密协议中保密补助与月工资同时发放的约定,能够证实明发公司支付了保密费。合议庭对公诉意见予以采纳。
办理侵犯贸易秘密犯罪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既要留意审查贸易秘密的成立及侵犯贸易秘密的证据,又要依法排除被告人取得贸易秘密的正当来源,形成指控犯罪的证据链。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必要时可聘请或指派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办案。
被告人庄乾星,女,1989年生,万能国际公司销售组长。
(三)应注重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必要时引进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案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一)依法惩办侵犯贸易秘密犯罪,首先要正确把握贸易秘密的界定
调查核实 南海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在《立案理由说明书》中以为,卡门公司未取得“KM”商标服装种别的商标权,且未经“KM”商标所有人锦衣堂公司许可,在服装上使用“KM”商标,情节严重,涉嫌犯罪,故立案侦查。经南海区检察院审查发现,公安机关认定卡门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以下题目:一是欠缺卡门公司申请过“KM”商标的相关证据;二是卡门公司与锦衣堂公司申请“KM”商标的先后时间不清楚;三是欠缺卡门公司“KM”商标的使用情况、销售金额、销售规模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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