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假如在订立合同时仔细审查,对业务流程做好监管,实在这些纠纷是可以避免的。”合议庭案后及时提醒公司并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企业在合同审核签订过程中留意规范,注重条款与实务操纵的一致性,减少歧义,并且要加强业务培训,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进步工作职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然而合议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和被告之间的业务模式是传统的FOB贸易,即提单记载的运费方式应该为“运费到付”,由美国公司到货付款提货。但是被告在提单信息确认环节未仔细审核,提单居然记载为“运费预支”,变成了“附加服务型”FOB贸易模式,由此引发纠纷。
为行业发展“建良策”
合议庭在审理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发现,作为第二被告的某物流公司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中存在明显不足, 导致涉案危险品货物的装箱现场检查工作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制度流于形式,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固然物流公司在该案中不是适格的被告,没有承担责任,但是上海海事法院依然给物流公司发送了一份司法建议书,建议物流公司要主动学习船载危险货物的相关法律及行政治理规定,自查违规违法行为,进步工作标准,严控操纵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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