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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告知义务 -国际物流

 海运新闻     |      2021-04-02 14:43
 
[ii] 第二百二十三条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本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 一款规定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邮箱:marine@tnzconsult.com
 
claim@tnzconsult.com
而现今科技和通讯已大为发展,和百年前全然不同。在保存最大诚信原则的共叫下,告知义务是否依然要严格遵循,成为了业界讨论的热门。英国Insurance Act 2015的推出,对告知义务重新梳理,新法的第2至第8条取缔了MIA 1906的18至20条,特点如下:
 
3.相互的积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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