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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递企业法律责任方面 -欧洲双清包税

 新闻     |      2021-04-07 08:06

    上海消费者韩丽英建议,在《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中增加快递企业虚假发货、虚假签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并将罚则修改为:快递企业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由邮政治理部分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对于快递企业有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国际货运 空运价格,《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邮政治理部分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在此方面,江苏消费者夏福荣建议,情节严重的,国际货运 空运价格,除了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之外,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禹州物流 ,还应依照民事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快递企业法律责任方面,陕西消费者魏钊、厦门消费者邱兴亮以为,目前规定对快递企业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过低,且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福建消费者黄慧芳建议加大对快递企业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明确“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福建消费者陈向伟建议对有不法行为的快递从业职员加大处罚力度,禁止其继续或再度从事快递业。

    在此方面,上海消保委、福建消委会、广西消保委等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中,内蒙古消协建议《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应与《消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做好衔接。

    为督促快递企业在期限内妥善处理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广东消委会则建议在第四十二条列举的四种情形后中增加:“(五)未在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做出处理,并向用户反馈处理结果。”

    吉林消费者尹传金则建议:“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与个人的信用记录相挂钩。”

法制网首页>>   首页即时转动新闻>>   消费者建议加大对快递企业不法行为惩处力度   除追究行政责任外还应与个人信用记录挂钩   发布时间:2017-08-29 14:17 星期二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8月29日讯 记者余瀛波 8月11日,中消协与各地消协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今天,中消协公然发布的征集意见结果显示:各地消协组织及消费者普遍建议加大对快递企业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通过从业禁进加强治理。比如安徽消协建议增加:“快递从业职员有冒领、私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行为的,重庆物流师培训 ,5年内不得从事快递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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