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计划提出,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进步海岛及船舶用水保障能力,充分考虑以产业为主海岛的用水需求增长、以旅游为主海岛的年度用水峰值,在海岛保护性开发基础上,适度超前布局建设海岛海水淡化设施;鼓励对能耗物耗较高、运行状况欠佳的现有海水淡化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支持在面积较大、海洋经济发展较快的有居民海岛优先建设规模不小于1000吨/日的海水淡化工程,满足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鼓励在面积较小、人口稀少的有居民海岛和依法开发利用的无居民海岛,逐步推动建设规模小于1000吨/日的海水淡化装置,做好与海岛开发和保护计划的衔接;鼓励远洋渔船、海洋平台加装易维护海水淡化装置,提升持续生产作业能力。
为此,行动计划提出了沿海地区海水淡化示范工程、产业园区海水利用工程示范、海岛海水淡化示范工程等海水淡化工程示范,推动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浙江等沿海缺水地区建设大型海水淡化工程,做好厂网一体化和配套设施建设,国际物流,依法强化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海、配套设施等保障;鼓励沿海产业园区及火电、核电、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产业项目配套自建或第三方投建海水淡化设施,普及推广海水循环冷却技术应用,进步海水资源利用效率;在辽宁、山东、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地区离岸海岛布局建设一批海岛海水淡化工程和配套矿化后处理工程,鼓励示范利用海洋能、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海水淡化,保障海岛生产生活用水需求。
6月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海水淡化利用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简称行动计划),旨在促进我国海水淡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推进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行动计划提出,进步海岛及船舶用水保障能力,鼓励远洋渔船、海洋平台加装易维护海水淡化装置,提升持续生产作业能力。
行动计划还明确,提升海水淡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化水平,强化技术研发,重点突破反渗透膜组件、高压泵、能量回收装置等关键核心装备,国际货运 空运价格,逐步进步技术水平;完善产业链条,做好海水淡化产业补链、强链、延链工作,保障产业链供给链安全;提升服务能力,鼓励构建关键技术、核心材料、重要部件、整机装备和标准化等创新需求公共服务平台。
行动计划明确,到2025年,我国海水淡化总规模达到290万吨/日以上,新增海水淡化规模125万吨/日以上,其中沿海城市新增105万吨/日以上,海岛地区新增20万吨/日以上。海水淡化关键核心技术装备自主可控,产业链供给链现代化水平进一步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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