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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烈日空运

 新闻     |      2021-06-14 18:47

  (二)审批改为备案。为在贸易流通、教育培训、医疗、食品、金融等领域放开市场准进,在全国范围内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治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将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为备案治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心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全国范围内按照《中心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全国版)》(见附件1)分类实施改革;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增加实施《中心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版)》(见附件2)规定的改革试点举措,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决定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以下统称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确定改革方式。

国发〔2021〕7号

  二、大力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总体要求

  三、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在更大范围和更多行业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式。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二)改革目标。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治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透明、宽进严管的行业准营规则,大幅进步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

  (三)实行告知承诺。为在农业、制造业、生产服务、生活消费、电信、能源等领域大幅简化准进审批,在全国范围内对3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对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分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纵、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收留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分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进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分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进信用记录,并回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优化审批服务。对“重要产业产品(除食品相关产品、化肥外)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下放审批权限,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便利企业就近办理。对“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等25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物流基础 ,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减轻企业办事负担。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等14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减审批时限,进步审批效率。对“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等18项设定了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方便企业持续经营。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等13项设定了许可数目限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数目限制,或者公道放宽数目限制并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企业存量、申请排序等情况,鼓励企业有序竞争。同时,各地区、各部分要积极回应企业关切,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落实党中心、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取消审批。为在外资外贸、工程建设、交通物流、中介服务等领域破解“准进不准营”题目,在全国范围内取消6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1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行政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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