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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后果 法定的免责和合同解除事由 -厦门国际快递

 新闻     |      2021-06-16 20:25
 

情势变更

 
 

相较不可抗力,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法律中被明确规定则显得“姗姗来迟”。1999年的《合同法》即对不可抗力做出明确规定。而直到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对情势变更进行了正式规定。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需要对该条款进行严格适用。

情势变更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贸易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表现为意外事件、社会经济形势的急剧变化、物价飞涨、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和国家政策的转变等。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法律规定及区别

 

相对较轻,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020年农历新年伊始,一场席卷全国的疫情来袭。1月29日,西躲确诊首例新冠肺炎病例后,疫情舆图上中国全境变红。为了应对这场危机,疫情最为严重、处于风暴中心的湖北省武汉市及其他城市,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封城”措施。可以预见,空运报价 海运价格,交通及部分公共场所的封禁、企业延迟开工等因素将对诸多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

 

2. 情势变更

 

对比项

 

不仅规定于《合同法》,还在《民法总则》中予以明确。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还可以中止诉讼时效。

 

3.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区别

可以看到,尽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制度均可以用来解除合同,但是此两种制度间仍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法律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也比情势变更的规定要成熟很多。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在发生不可预见的“重大情况”后,当事人用于免除和减轻自身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责任的抗辩理由。那么在发生疫情后,此两种抗辩理由具体该如何适用呢?

 

严重程度

《民法总则》第180条和《合同法》第117条均将不可抗力定义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最新的《民法典》草案中,亦沿用了现有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需当事人向法院请求,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和案件情况,确定是否解除合同,并不当然免除当事人责任。

 

仅规定于《合同法》。

 

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旱多难等自然多难难,也包括社会事件,如战争、暴动等。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之一,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假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法定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18条还对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实做了相应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公道期限内提供证实。”

表现形式

适用范围

 

更为严重,通常构成履行不能。

 

法定的免责和合同解除事由,无需司法参与。

“非典”时期的案例参考

鉴戒美国合同法的履行不能之免责事由来理解,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类似“impossibility”和“impracticability”两种不同的抗辩理由,也即“不可能”和“不实际”的区别。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体现为“该事件导致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情势变更事件则表现为“该事件导致需要花费巨大的代价来履行合同义务”。例如,A工厂生产铝锭,假如突发地震,导致工厂坍塌而无法生产,这通常属于不可抗力,而假如是由于国家政策导致原材料价格暴涨10倍,继续生产需要付出极高本钱,则一般回属于情势变更。

 

1. 不可抗力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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