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奖励。被深圳市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支持其享受《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本条支持政策。对暂时达不到深圳市总部企业标准的,或者在深圳单独设立结算中心的企业,通过签订产业监管协议的方式,依据产业监管协议,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进)和地方财力的,最高给予500万元奖励。
新技术、新模式应用扶持。按照企业在实施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财政资金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额包括实施该项目购买软件、硬件仪器设备与技术的费用、研发及委托开发费用、市场开拓费用,不包括购买原材料、房租、水电和差旅费等。
《实施细则》明确,加速培育本地法人电子商务平台,对深圳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融资、办公用房、贷款利息、新技术、新模式应用、贡献等进行资助和奖励。
《实施细则》提出,推动跨境电商专业服务发展,支持软件服务、培训教育、知识产权、财税支持、营销推广、售后服务、行业资讯、法律支持等专业服务企业发展,深化跨境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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