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诉法赋予民行部分调查权,为查明真相,民行干警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随着调查的深进,案件终于水落石出,几名当事人伪造证据的事实被揭穿。同时,在调查基础上民行部分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了犯罪线索,并督促公安机关立案,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10年10月25日,某物流公司员工姬某驾车将李某荣撞伤,交警部分认定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荣分别就诊于多家医院,华运通物流 ,共花费医疗费等40余万元,物流公司和姬某垫付160200元。后李某荣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姬某、物流公司、肇事车辆车主陈某等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本案的办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充分彰显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
2013年8月22日,老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称:事故发生当时,姬某表明自己身份是物流公司员工,在给公司运货途中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老板卓某一直以公司名义谈判理赔并垫付前期赔偿款,卓某在交警大队也声明肇事车辆是自己公司的车辆,而且该车辆也是由卓某投保,因此应当由物流公司承担事故赔偿责任。2013年12月1日李某荣死亡。2014年7月8日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老人在人大代表社区书记的陪同下向检察机关申请监视。
其他当事人:陈某。
其他当事人:姬某。
原审查明,肇事车辆登记车主为陈某,但陈某已于2010年3月13签订转让协议将车辆转让给姬某,并于当日收到购车款3万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02280元,姬某赔偿56726.72元,驳回对物流公司和陈某的诉讼请求。
其他当事人: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某。
其他当事人:南京某保险公司。
二、推荐理由:
本案中涵盖了对法院生效裁判监视、执行监视、打击虚假诉讼、移送犯罪线索送等多项民行检察监视的内收留,通过检察建议、抗诉、移送犯罪线索等多种手段,韩松物流 ,切实履行民行监视职能。
(二)公道运用调查权,查明真相,取得较好监视实效
(一)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彰显了检察官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我院于2014年11月11日提请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南京市中院提出抗诉,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南京市中院指定鼓楼法院再审本案。2016年7月27日,鼓楼法院开庭再审此案,民行干警出庭支持抗诉时,国际物流,发表抗诉意见,积极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经过工作,双方当庭达成调解,老人获得了30多万元的赔偿款。事后,卓某为争取老人的谅解,又主动赔偿老人20余万元。
(一)综合采用多种监视措施,切实履行监视职责
监视情况:
打击虚假诉讼刑事犯罪:卓某等人涉嫌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我院于2015年3月19日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同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对卓某等人妨害作证案立案侦查,2017年8月4日,法院做出判决,有关职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制裁,其中主犯卓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
执行监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接到监视申请后非常重视,分管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进展情况,空运报价 海运价格,指示这种涉民案件要及时办理,司法为民。经过检委会研究决定,我院向法院发出执行监视检察建议,建议恢复案件执行,并将姬某纳进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院采纳检察建议,终极将原判决姬某的赔偿款执行到位交付受害人家属。
经查明,肇事车辆登记在陈某名下,实际由物流公司控制使用。案件发生后,卓某指示陈某、姬某虚构车辆转让协议,将责任转嫁给姬某,而姬某本身是一名外来务工职员,收进有限,不可能依法履行判决。如此一来,几人都逃避掉了车祸的赔偿责任。几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
李某龙老人虽不认可法院判决,但为给儿子治疗,只得先申请执行上述赔偿款。法院立案后发现姬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将案件委托给姬某户籍地法院的蚌埠市禹会区法院执行。之后,老人一直未收到任何与此案执行有关的信息。在此期间,李某荣往世。
当事人:李某龙(死者李某荣之父)。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三、典型意义:
提请抗诉:尽管执行监视取得了成效,民行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原审在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中存在诸多疑点,有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不公,遂依职权对原审判决进行审查。审查中,办案职员发现本案所有疑点都指向姬某和陈某签署的“车辆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签署的时间是2010年3月, 2010年4月生效的保单上显示车主还是陈某,被保险人是卓某,而且在整个事故处理过程中,姬某从未声称车子是自己的。民行干警将“车辆转让协议”送交有关机构进行鉴定,结果证实,2010年3月13日《车辆转让协议》中字迹的形成时间要晚于2010年10月23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中字迹的形成时间,即车辆转让协议是在交通事故后补签的,原审该定案根据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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