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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船舶技术能效与营运能效评估分析 -空运订舱

 海运新闻     |      2021-06-29 10:20

  近年来,随着船舶检验体制机制改革的不中断深化,船舶检验机构也在经历改革的进程。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主动求变,因地制宜,大胆探索船舶检验履职方式,助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

  日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李宏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检验相关制度,为船舶检验治理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0年全国船舶检验工作会议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船舶检验必须坚持创新驱动,坚持目标导向和题目导向,拿出更大的勇气、更多的举措破解船舶检验工作面临的深层次困难。

  近期,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小型船舶检验领域先行先试,创新治理手段,优化制度设计,推进更好地满足社会“简捷、便民、高效检验发证”的需求。

  为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相关治理性政策,国际物流,指导国内船舶检验机构落实地方政府的疫情防控要求,开展远程检验,减少疫情传播风险。中国船级社快速响应,开创船舶实时远程检验新思路,利用各项新技术、新装备,开展面向年度检验的船舶实时远程检验关键技术研究。中国船级社提出了5G+自组网船舶封闭处所通讯、基于船岸协同的场景化检验、5G+无人机船舶远程实时近观检验等一系列解决方案,提供了船舶封闭处所远程检验所需的高带宽、高抗扰、传输稳定性强的网络环境,场景化的远程检验模式和远程检验操纵手册。这一系列举措保证了远程检验与登轮检验同等的质量和效率。

  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强化船舶检验在海上交通安全监管中发挥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明确船舶法定检验是指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对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治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的强制性检验。

  根据即将生效实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船舶检验机构的治理。为配合《海上交通安全法》生效实施,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真梳理、研究船舶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及相关治理要求。夸大船舶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并通过新修订的《船舶检验治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治理规定》体现这一顶层设计理念,形成船舶检验机构治理制度,从而在根本上加强船舶检验机构治理力度,提升船舶检验机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近年,IMO提出2030年全球海运每单位运输活动的均匀二氧化碳排放与2008年相比均匀至少降低40%的战略目标。基于这一目标,中国船级社建立了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 等多指标评估体系,用于船舶技术能效与营运能效评估分析,按船型吨位评估现有船舶与IMO减排战略目标差异,并提出改进措施,为实现IMO减排目标提供支撑,服务中国国际航行船队履行国际海事公约,力促绿色生态船舶发展,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助推船舶检验事业高质量发展。

  同时,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大力气推进落实船舶检验责任体系。按照2020年全国船舶检验工作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强船舶检验顶层设计,优化船舶检验治理制度,充分发挥船舶检验行业指导的作用。同时,按照“同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发挥地方主管部分的积极性和属地治理上风,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治理原则,对在地区范围内航行的船舶严格落实船舶检验事权治理职责,全面承担这些船舶的检验和监视责任。

  据了解,为配合《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今年年初,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启动了《船舶检验治理规定》《渔业船舶检验治理规定》的修订工作。李宏印先容,起草工作组通过广泛调研、专题研究、集中研讨、征求意见等一系列举措和途径,扎实开展两部规章修订起草工作,目前正在公然征求意见。下一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继续有序推进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积极推动商、渔船检验治理法规的深度融合,突出重点工作制度建设,逐渐增强船舶检验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和有效性,实现船舶检验治理法规制度高质量建设。

  指导新技术应用 升级绿色发展技术标准

  针对风险等级不同的船舶,实施有差别的检验,做到重点突出,精准预防。对风险性极低或生计船、自用船等,重点放在设计、建造质量控制上;对于中低风险船舶,适当减免营运检验;对于高风险船舶,保持较高的检验要求。

  李宏印先容:“ 船舶法定检验区别于一般的政府行政治理,是对船舶技术状况和法律规范的符合性进行检验,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属性。船舶法定检验具有行政属性和技术属性并存的特点。”

  推进小型船舶检验制度创新 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基于这样的特点,船舶检验对船舶检验职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因此人才队伍水平的高低决定了船舶检验事业能否适应新形势下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李宏印表示,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切实解决船舶检验发展的突出题目,保障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检验职员队伍建设,切实履行政府部分的治理责任。

  近日,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是规范海上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基本制度保障。修订后的《海上交通安全法》将进一步进步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治理水平,对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推动海运业高质量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船舶检验作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清洁的基础性作用。《海上交通安全法》的修订实施,进一步为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

  加强项层设计 完善治理法规制度

  随着《巴黎协定》的正式实施,减少或限制航运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业界共同努力的目标,为此,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新技术应用在船舶检验行业的应用,切实协助推动长江水系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改造工作,积极指导相关船舶检验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船载装置检验工作,有效服务绿色船舶生态发展。

  重庆市成立了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的重庆市船舶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构建机制完善、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监管有力的船舶检验治理体制。该公司的建立,标志着船舶检验“政事分开、权责明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权责治理机制正式形成,有力地推进了船舶检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创新治理体制 增强职业回属感

  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和智能化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积极指导各船舶检验机构将新技术引进船舶检验行业,并致力于相关技术规范的制定,在船舶远程检验技术和智能船舶检验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突破性进展。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充分考虑国内小型船舶技术、建造及营运特点,在保障船舶安全条件下,广泛调研,深进分析船舶登记检验和事故特点,积极开展专题研究,创新推出优先适用于国内航行300总吨以下船舶(除四类重点船舶以外)和船长12米以下内河渔船的检验治理制度。

  同时,对小型船舶检验进行制度层面的系统性设计,调整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的工作范畴、程序和手段等,把船舶检验技术资源集中用在最需要、最要紧的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上,缓解船舶检验机构源头治理的人手压力,进一步提升船舶检验效能,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据了解,重庆市通过改革,充分营造了船舶检验人力资源治理制度设计的良好环境,发挥新体制上风,多渠道多方式扩大畅通船舶检验职员进口,建立“居位凭能力、取酬凭贡献”的激励机制,让有志于船舶检验事业的专业人才进得来、用得好、留得下,切实有效增强了船舶检验工作的职业吸引力和荣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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