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分应将相关市场主体所提供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在施行政治理的重要参考。对取信者,应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应结合失信种别和程度,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大精神以及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部署,加快推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特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心编办关于在行政治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二、切实发挥在行政治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际物流,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对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医疗卫生、工程建设、教育科研、电子商务、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关系到人民群众亲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领域,各级政府、各相关部分应率先推进在行政治理事项中使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国发[2014]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心编办关于在行政治理事项中
国务院
2014年6月14日
在行政治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是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示范带头作用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培育市场信用需求,国际货运 空运价格,提升社会诚信意识和进步政府行政治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的重要手段;是推动完善信用主体信用记录、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和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迫切要求。为切实推动各级政府、各相关部分在行政治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现提出如下意见:
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法推进与政府部分之间的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提供符合社会各种需求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此件公然发布)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现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分应结合地方和部分实际,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进、资质审核等行政治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中心编办关于在行政治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
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
各级政府、各相关部分应根据履职需要,研究明确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主要内收留和运用规范。
(发改财金〔2013〕920号)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主体信用记录是各级政府、各相关部分在行政治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基础性工作。各地区要对本地区各部分、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形成同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分要结合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完善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加快推进行业内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各地方、各部分要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然,支持征信机构根据市场信用需求,依法采集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要加快建立完善重点领域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疏通讯用信息来源渠道。
四、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探索完善在行政治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制度规范
征信业治理部分应切实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加大对征信机构的培育力度,促进征信机构规范发展,加快建立健全征信机构及其从业职员信用记录,突出夸大征信机构的自身信用建设,确保征信机构出具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真实、可信。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中心编办 关于在行政治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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