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据意见稿第十条,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条 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采购活动、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八条 运营者或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为审查职员有失客观公正,或未能对审查工作中获悉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可以向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或者有关部分举报。
(一)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破坏的风险;
(三)采购文件、协议、拟签订的合同或拟提交的IPO材料等;
(五)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或出境的风险;
(三)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给渠道的可靠性以及由于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给中中断的风险;
第十六条 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以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数据处理活动以及国外上市行为,由网络安全审查办公室按程序报中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供给链安全,维护国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四)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遵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分规章情况;
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千航国际 |
国际空运 |
国际海运 |
国际快递 |
跨境铁路 |
多式联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