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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7月15日起施行 -海运费

 海运新闻     |      2021-07-16 11:50

修订后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新增了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非现场执法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权的保障;调整了纳进听证的案件范围,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同时,空运报价 海运价格,明确了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坚持无错不罚、小错轻罚,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正当权益。

近日,海运报价 国际快递,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切实维护交通运输从业职员正当权益,规范执法行为。

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7月15日起施行

2021年07月15日 09时 交通运输部

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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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规定》将于7月15日起与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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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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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还进一步优化办案程序。一方面优化完善了普通程序,明确了执法案件办理期限以及延长办案期限的特殊情形;将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的范围调整为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并明确其情形;调整纳进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案件范围,进一步规范了普通程序,保障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调整完善了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了办案流程,调整了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范围,以提升执法效率。在执行方面,调整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案件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起算时间,增强可操纵性。同时,为进步执法效率,便利当事人,扩大了电子投递法律文书的范围。
《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监视。明确了可以设定属地管辖以外的特殊管辖规则的法律规范层级,增加了上级交通运输执法部分直接指定管辖的规定;规范了电子监控设备的设置、应用和证据审核;规范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载事项,处罚决定公示撤回情形等相关内收留,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层级监视和社会监视,新增了执法部分健全监视制度和主动接受社会监视、纠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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