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及10家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团体有限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投递的(2021)琼破 8-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海航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1年11月10日。
民航资源网2021年8月6日消息:海南航空8月6日发布公告表示,海航及其10家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将延长至2021年11月1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海航及子公司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六个月期限即将到期。因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相关基础工作尚在进行,重整计划草案中相关内收留尚未终极确定。因此,空运报价 海运价格,海航及子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请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三个月。海南高院以为,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海航及子公司申请延期提交重整计划符正当律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因此,海南省高院作出的(2021)琼破 8-18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海航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延长至 2021年11月10日。
后续,海航及子公司将继续根据财产调查、负债审查及战投引进情况,依法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适时启动与有关方的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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