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3月21日 10时 交通运输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关于开展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3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试点实施有关中资非五星旗船舶沿海捎带政策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国家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若干海运政策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2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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