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记录仅在与事故或事故征候分析有关时才可纳进“最后报告”或其附录中。记录中与分析无关的部分不得公布。事故调查部分不得向公众公布事故或事故征候涉及的职员姓名。
对事故或事故征候进行调查的国家不得为了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以外的目的公布下述记录,除非该国的有关司法部分中断定,公布这些记录的意义超过这样做可能对该次或将来的调查产生的不良国内和国际影响:调查部分在调查过程中从有关职员那里获取的所有陈述、参加航空器操纵的职员之间的所有通讯、事故或事故征候所涉及职员的医疗或私人资料、驾驶舱话音记录及此种记录的文本、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记录及此种记录的文本、驾驶舱航空图像记录及此种记录的任何部分或文本、在分析资料包括飞行记录仪资料中所表示的意见。
Q:国际公约对空难事故调查是如何规定的?
空难的调查是依照国际民航组织公约(ICAO)附件13中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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