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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上海空运

 海运新闻     |      2019-07-03 14:10

  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9年6月30日发布第27号令,发布《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自2019年7月30日起施行。

  当前,我国着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促进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优化区域发展格局,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既为外商投资创造了更多机遇,也对优化外商投资促进政策提出了新要求。《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在保持鼓励外商投资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基础上,适应经济全球化新形势,结合产业发展新情况、新特点,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促进外资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促进外资优化区域布局,更好地发挥外资在我国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结构优化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较大幅度增加鼓励外商投资领域;二是鼓励外资参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继续将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方向,支持外资更多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和绿色制造等领域;三是鼓励外资投向生产性服务业,继续加大生产性服务业开放发展支持力度,促进服务业转型升级;四是支持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进一步精简了负面清单,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措施减至40条,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在交通运输领域,取消国内船舶代理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意味着船舶代理市场的全面彻底开放。

  我国船舶代理行业的开放并非一路坦途。船舶代理是否进一步开放,是否允许外商控股或独资经营,曾引起不小争议。上海自贸区先行试点,提出在航运服务领域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更大的开放体现于2018版负面清单,取消国际船舶代理外商投资限制的措施,显示出我国对船舶代理业改革开放的决心与力度。

  在业界看来,船舶代理业经过几次市场开放之后,一些小规模的船代企业退出市场,形成了以具有港口或航运背景的船代企业为主的市场格局。而这些企业中,大部分是“自船自代”,另一些则是外资航运企业与中资船代、港口等企业合资的船代企业。船舶代理业起初具有丰厚的市场利润,随后由于代理费的大幅缩水,航运企业收回产生较高利润的业务,如订舱、换单等自己经营,致使船代企业处于微利生存。为了扩大利润,船代企业开展船东项服务,其中包括修造船安排、船舶供应、备件报关、物料国际快递、码头地面集货及船员在港期间的就医、住宿饮食和短途旅行等。船东项服务的收入比代理费大得多,如今大部分船代已不再靠代理费获取利润,一些不具规模的小船代企业由于无法涉及船东项服务,纷纷退出市场。如今,船舶代理市场全面彻底开放,对船代企业而言,或将面临更多挑战。比如,外资船东是否将会不以依附中外合资的形式而成立独立经营性的中国公司?而外资班轮公司或许也可设立船代企业以服务自身船队,与现存的有港口或航运背景为主的船代企业形成竞争?

  船舶代理市场的全面开放,将使代理操作变得更加透明,国内船代企业在面临更为激烈的全球竞争的同时,也必将产生新一轮的利益再分配,船代企业想要生存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分市场,以服务态度和价格竞争取胜。与此同时,负面清单中对船舶代理业全面彻底开放的同时,也对我国航运业中的其他相关服务业(如拖轮、理货等)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和开放需求,市场要不断加强宏观调控和行业自律,以促进航运业的公平竞争,推动港口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我国国际海运服务部门的整体对外开放指日可待。

  虽然经济全球化面临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的阻碍,跨国投资受到贸易摩擦影响,但我国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的方向不动摇,将持续推进放宽市场准入。这既是促进国际合作的需要,也是我们自身发展的需要。时隔一年再次修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展示我国坚定不移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我国市场规模巨大、经济社会稳定、产业配套齐全、基础设施完备、人力资源丰富,随着对外开放不断深入,将为各国投资者创造更多发展机遇。相信通过更大范围的投资合作,将促进产业和技术不断进步,建设更具活力、更有效率的市场体系,实现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同时需要重点指出的是,进一步精简负面清单,既与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有关系又无关系。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认为,一方面,精简负面清单是我们扩大开放的新的举措。另一方面,负面清单有助于我们在应对贸易摩擦中增加砝码,强化底气。在白明看来,《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不仅开放的范围越来越宽,而且开放的过程也越来越强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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