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正确申报商品回类事项,保证海关商品回类的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回类治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公布)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有关商品回类决定(见附件1)。同时,根据我国进出口商品及国际贸易实际,将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的部分商品回类意见转化为商品回类决定(见附件2)并予以公布。
2022年8月17日
2.2022年世界海关组织商品回类意见转化商品回类决定.doc
海关总署官网公告链接:(下载附件请前往以下链接,复制到浏览器打开)
特此公告。
本公告自2022年9月1日起实施。有关商品回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跨境铁路 国际物流,商品回类决定同时失效。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千航国际 |
国际空运 |
国际海运 |
国际快递 |
跨境铁路 |
多式联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