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客运关键投资补助项目治理办法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综合客运关键项目库、投资补助项目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并根据评估考核情况对综合客运关键项目库和有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
具有上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向交通运输部上报情况。交通运输部根据具体情形、整改等有关情况可不再安排资金或收回已安排资金。
第五章监视检查
第一条 为增强综合客运关键投资补助项目治理的规范性、科学性,进步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综合客运关键一体化建设,提升各运输方式组合效率,依据《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车辆购置税收进补助地方资金治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纳进投资补助范围的综合客运关键应为党中心、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合客运关键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关键项目库中的项目。
(三)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照计划建设完工并投进使用的;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和文件是否齐备、有效、一致;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客运关键,是指在综合交通网络节点上,将两种及以上对外运输方式与城市交通客流转换场所在同一空间(或区域)内集中布设,实现设施设备、运输组织、公共信息服务等有效衔接且具备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
(二)未经批准对投资补助项目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收留和公共服务功能作较大变更的;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遵循公然、公正、高效的原则,同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交通运输部统筹安排综合客运关键投资补助资金,对重大综合客运关键予以重点支持。自然资源部分优先保障综合客运关键项目用地用海需求。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收到资金申请报告后,应根据投资补助项目类型会同铁路、民航、邮政等部分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技术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复核的重点包括以下内收留:
第六章附则
第八条 由项目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向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主管部分(以下统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分应当对投资补助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及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交通运输部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和复核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为的监视。
第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项目正当开工等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原则上应包括: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
民航资源网2022年9月27日消息:据国家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现联名将《综合客运关键投资补助项目治理办法》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交通运输厅、自然资源厅(局、委),各地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治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治理局。具体内收留如下: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一)是否为党中心、国务院有关文件明确建设的综合客运关键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综合客运关键项目库中的项目;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等项目正当开工建设的证实材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其他满足相关技术要求的文件;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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