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运港:
目的港:
国际空运
国际海运
国际快递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担保义务)

 NEWS     |      2023-06-15 16:48

大家好今天来介绍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简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担保义务)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来看看吧。

文章目录列表:

  • 1、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 2、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担保义务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3、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 4、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A,B

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担保义务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B,C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D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

a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国际贸易中卖方的担保义务由货物品质担保和货物权利担保两项义务构成。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又将对货物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单独加以规范。现代国际贸易中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要求卖方在交易中承担相应的义务。

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货物拥有所有权或有权转让货物所有权;(2)卖方保证所售货物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3)卖方保证所售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是卖方的一项重要义务,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负有明示或默示的权利担保义务。

《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公约》第42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权利担保义务。所谓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根据《公约》的第42条的规定,卖方对第三方依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的请求,应承担责任。

《公约》第43条对于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进一步规定:买方如果不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则买方就丧失援引第41条或第42条规定的权利。但是,如果卖方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以及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则卖方就无权援引前款规定。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千航国际
国际空运
国际海运
国际快递
跨境铁路
多式联运
起始地 目的地 45+ 100 300 详情
深圳 迪拜 30 25 20 详情
广州 南非 26 22 16 详情
上海 巴西 37 28 23 详情
宁波 欧洲 37 27 23 详情
香港 南亚 30 27 25 详情

在线咨询-给我们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