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采购是公共采购的主要组成部分,它与我们平时讲的政府采购有所交叉,又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对重大疫情这样的应急采购,都采取了例外条款的方式进行了回避。自2018年我国建立应急治理体制以来,应急物资采购提上了日程,但迄今没有出台一部法律法规和部分规章。出现当前这样的重大疫情,我们只能通过临时性的规定予以规范,因此难免出现制度供给不足、一线采购职员无所适从等题目。希看今天的研讨会,大家群策群力、建言献策,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应急物资采购制度出谋划策。
当前,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的疫情防控阻击战进进关键时期,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为了保障抗疫物资的高效采购和及时供给,我们各级公共采购机构精心组织,积极配合,甘于奉献,为抗疫阻击战做出了巨大贡献。在此期间,我们也收到很多公共采购机构反映,当前的应急物资采购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采购方式无所适从、供给商数据库缺失、响应速度难以满足疫情需要等题目。因此今天邀请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和一线工作职员,共同探讨当前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中存在的主要题目和解决路径,以及对今后处理类似应急采购的对策建议。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适用于社会正常有序运行情况下的采购行为,而不包含重大多难难紧急情况的采购。重大疫情发生时期的政府采购,不能完全靠供给商的知己和自觉性,还必须有法律与制度保障。应建立应对重大疫情和多难难的紧急采购制度,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解决好特殊时期采购的援助性、强制性、市场性及补偿性“四性”兼顾题目。同时,对疫情防控和多难难时期政府资金与捐赠资金的采购,必须有特殊的、比平时更为严格的监视与治理。
研讨会主要围绕当前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采购的基本特征、重大疫情应急物资采购存在的主要题目、应急物资采购的对策建议等三大主题展开讨论;专家们一直呼吁,应尽快建立与国家应急治理体制配套的应急物资采购治理体系和采购治理制度。
多难难时期的政府采购治理规范应该包括:动用政府多难难储备资金的采购;政府紧急追加拨款的采购。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物流资讯 ,各类非政府组织、公益组织所获得的没有指定具体对象的社会各界对救多难的捐赠资金,固然不属于财政性资金,但显然具有特定的公共性质,有特定的区域和使用范围限定,并且该捐赠资金并不属于慈善机构本身所有,不能像其他社会主体一样,可以随意支配和随意选择采购方式,因此也是一种公共采购。它必须由政府进行治理和干预,同样适用相关公共采购制度规定,纳进公共治理和监视的范围,以取得社会公信和社会监视的效果。而对于捐赠者定向捐赠给特定对象的资金,假如其对象属于政府部分和公共事业等单位,其发生采购时同样要纳进紧急采购的治理范畴;反之,则不受政府紧急采购制度规范。
2月5日,在全国上下同心共同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通过网络会议形式,紧急召开“应急物资采购专家研讨会”,探讨当前疫情阻击战中应急物资采购所面临的题目和解决途径,为抗击疫情一线的采购职员提供理论制度和方法支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公采分会会长蔡进出席并作总结讲话。南开大学法学院何红锋教授、中心财经大学政府治理学院徐焕东教授、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所长赵勇教授、广东财经大学公共采购研究中心主任黄冬如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治理学院王丛虎教授、南京审计学院副校长裴育教授、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常务副会长胡大剑等30余位公共采购领域、法学领域权威专家出席会议,会议由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秘书长彭新良主持。
目前,很多应急采购项目,可能来不及签订合同,完全是政府要求下紧急供货,但不意味着这些要求可以没有。还是应当有一个协商机制。比如价格,假如不答应供给商企业定价,应当有一个定价的原则,可以按照“本钱加利润”原则,在疫情结束后定价。在这种情况下定价,要考虑企业在当下本钱升高的因素。
第一,重大疫情应急物资采购,应当体现灵活性的原则,不用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有些审批程序被取消,如财政部发出通知,采购进口防疫物资无需进行审批。第二,国际物流,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单位内部对采购物资的决策仍应当有一定的程序,对相关工作职员仍应当有一定要求。第三,对采购物资的治理不能松懈,包括对采购物资的质量治理、价格治理、供货期限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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