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通过本规则第66.11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考试;
部长 李小鹏
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前款(a)(b)规定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民航局通过内部核查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前款(c)(d)(e)(f)规定的材料。
第66.5条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权限
(b)无影响维修工作的色盲或者色弱;
第66.4条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种别
(a)学历证书;
取得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后,可以维修放行除复杂航空器之外的其他航空器。
民航局同一制定和发布按照飞机、旋翼机及其所安装发动机种别区分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要求,并分别明确其最低培训学时。
民航局应当对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申请人的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第66.2条适用范围
(f)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证实。
第66.9条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有效期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同一颁发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职员实施监视治理。
(c)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证实;
第66.8条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颁发
基础知识考试在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治理局监视下由维修培训机构按照民航局同一规定的题库实施。基础知识考试为100分满分制,70分为及格。考试不及格者可以补考1次,补考不及格者重新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的培训后方可再次参加考试。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颁发和治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治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d)航空器维修相关经历证实或者实作培训证实;
申请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b)能证实无色盲、色弱的体检报告;
第二章 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申请、颁发和治理
2020年5月25日
第66.1条目的和依据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持续有效。
第66.11条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考试
(g)完本钱规则第66.12条要求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
(h)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航空器维修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按照航空器种别分为飞机和旋翼机两类,并标明适用安装的发动机种别。
具备本规则第66.6条(e)规定的1年及以上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经历的,可以不参加实作培训。
(c)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海运费,下同)学历;
第一章 总则
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上加注复杂航空器的机型签署后,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持有人方可维修放行对应型号的复杂航空器。
第66.3条治理机构
第66.7条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申请材料
第66.6条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申请条件
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考试包括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两部分。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申请人在维修培训机构完成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后,由该维修培训机构所属民航地区治理局组织对其进行基础知识考试和实作评估。
《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治理规则》已于2020年5月22日经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考试合格证实;
(a)年满18周岁;
第66.10条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
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根据本规则第66.12条的规定标注等级。
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查合格的,民航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其颁发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治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治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相关治理工作。
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和实作培训应当由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规定的维修培训机构实施,并且不低于民航局规定的最低培训学时要求。
(d)完本钱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培训;
(e)具备至少1年的经所在单位授权从事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经历(培训和实习不计算在内),或者为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职员并完本钱规则第66.10条要求的航空器维修实作培训;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治理活动。
民用航空器维修职员执照治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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