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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确保评审质量为前提 -国际空运查询

 空运新闻     |      2020-07-13 17:29

主要内收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包括船舶专业分类,增设正高级职称,实现职称制度与船员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船舶专业技术职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等内收留。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包括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业道德,充分体现职业特点,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等内收留。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包括丰富评价方式,加强评审委员会建设等内收留。四是改进治理服务方式。包括公道下放评审权限,畅通职称申报渠道,加强职称治理信息化建设等内收留。

五是突出职称评价的能力、业绩导向,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对长期坚持在基层一线工作的职员,特别是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的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和资历要求,重点考察实际工作业绩。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尤其是不把论文作为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称评价的限制性条件,突出船舶专业职员的工作业绩、实际操纵水同等评价指标。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船舶专业技术职员提出的新要求。1988年建立的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称制度,对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职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加强船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称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职称层级设置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向基层一线倾斜不够、治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题目,亟需通过改革加以解决。

三、《意见》的主要内收留是什么?

三是突出评价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业道德。把品德放在船舶专业职员评价的首位,引导船舶专业职员坚定政治态度,坚守道德底线,对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零收留忍”。坚持把船员日常工作中的预防处理安全事故、遵守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法规等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收留,国际物流,引导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自觉遵纪遵法、勤勉尽责、参与治理、强化服务,不中断进步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建立诚信治理评价机制,对严重失信职员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适用于在以下各类船舶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一是100总吨及以上海船、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驾驶和船舶电子专业技术职员。二是海港(内河)引航员。三是主推进动力装置220千瓦及以上海船、主推进动力装置75千瓦及以上内河船舶、海上非自航一、二、三等工程船舶的轮机专业技术职员。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二、《意见》对促进我国航运发展和船员队伍发展具有怎样的意义?

六、贯彻落实《意见》的要求有哪些?

七是改进治理服务方式。公道下放船舶系列职称评审权限,以确保评审质量为条件,正高级职称由交通运输部组织评审。发挥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将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至有条件有意愿的大型企事业单位。畅通职称评审渠道,探索选择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为民营企业船员以及社会船员提供职称申报服务,确保其公平公正参与申报和评审。加强职称治理信息化建设。结合船员职业特点,具有船员适任证书即可视为具有船舶系列中、低级职称,发放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逐步实行电子化证书,逐步实现职称网上申报、受理、结果查询、证书查验等。

一是同一规范了船舶职称专业分类,完善职称层级。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称划分为船舶驾驶、船舶轮机、船舶电子和船舶引航四个专业种别。其中,为适应船舶电子电气技术发展,设立船舶电子专业,将原电机、报务专业一并纳进船舶电子专业。增设正高级职称,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称设低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进一步拓展船舶专业技术职员职业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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