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欧盟的有关规定,希腊对数目限制产品、保障措施产品和进口监控产品实行进口许可治理。如对谷物、大米、牛肉、羊肉、牛奶及其制品、糖、加工水果和蔬菜、香蕉、植物油、种子、葡萄酒等实行进口许可制度。
希腊是欧盟成员国,对外贸易政策由欧盟同一制定,成员国只能执行欧盟对外贸易政策或经欧盟授权实施贸易措施。
(一)贸易治理的相关规定
希腊与欧盟其他成员国之间的货物服务自由活动,与欧盟外国家的贸易适用欧盟同一的贸易政策。《共同关税税则》(Common Customs Tariff, Council Regulation 2658/87)规定了欧盟成员国对非欧盟国家贸易适用的关税税则。《欧洲共同体综合税则》(Integrated Tariff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简称Taric)囊括欧盟正在实施的贸易措施,例如优惠税率、关税配额、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等,在互联网上公布,定期更新。
目前,希腊按欧盟规定对产自中国的食品制剂、氯化铵、多元醇、柠檬酸、四环素及其衍生物、氯霉素、碱性燃料及其制剂、还原燃料及其制剂、烟花、聚乙烯醇、手套、鞋类、装饰瓷器、部分玻璃制品、含量低于99.99%未熔合锌,汽车用收音机、自行车、玩具、扑克牌和刷子等实行进口登记。
(3)进口登记
【进口治理】希腊执行欧盟《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原则的第(EC)3285/94号规则》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同进口原则的第(EC)519/94号规则》,对相关进口产品实行进口配额、进口许可和进口登记等措施。
(2)进口许可证
欧盟对大多数产品制定有技术法规,未涵盖在其中的商品受成员国自行制定的技术法规管辖。对于电子电气产品、能源相关产品、通讯设备、机械、玩具、医疗器械等,欧盟的进口检验主要依靠供给商的“一致性声明”(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对于高风险产品,供给商需要在成员国授权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一致性评估”。
按照欧盟的有关规定,希腊现对89项农产品实施关税配额制度。进口配额主要按照以下3种方式分配:将进口商划分为传统进口商和新进口商两部分,在配额分配时,优先考虑传统进口商;按申请先后次序分配,先来先领;按比例分配。以上3种分配方式由欧盟视具体情况选用。如以上方法均不适用,欧盟还可按规定程序采取特殊的治理措施。
一、贸易法规体系
【出口限制】希腊实行欧盟《关于实施共同出口原则的第(EEC)2603/1969号规则》、《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EC)3911/1992号规则》、《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第(EEC)3911/1992号规则》等,对少数产品实施出口治理措施。此外,希腊还执行欧盟对部分涉及核扩散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等领域的产品和技术的出口许可制度和终极用户监视制度。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1)进口配额
除了欧盟相关法规之外,欧盟给予发展中国家单边税收减免(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GSP),并与部分国家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 FTAs)。欧盟与上述协议所涉国家开展贸易依据协定条款执行。
希腊实行欧盟同一的关税税率和治理制度,按照欧盟《关于建立欧盟海关法典的第2913/92号规则》等有关规定实现欧盟共同贸易政策。
2015年1月上台执政的希腊政府对原政府部分进行了较大的改组,现主管贸易的政府部分是由原几个部合并成的经济、基础设施、航运和旅游部,其中一位副部长和一位秘书长主管贸易,铁路运输 上海空运,下设外贸总司,负责外贸方面的政府间往来,并依据欧盟法律法规对外贸进行宏观治理。另外,希腊外交部B总司(国际经济关系与发展合作总司)下属B5司负责与中南美洲、次撒哈拉非洲和亚洲国家的双边经贸关系,B8司负责与各国的商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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